广东广州,男子离婚时,女儿16岁。男子跟前妻签订协议,他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到大学毕业。女儿国际高中和留学费用全部由他支付。3年后,前妻把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支付151万抚养费,法院判男子支付123万。不曾想,3年后前妻再次起诉男子,要求他支付156万研究生费用。男子大怒,拒绝支付,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广州黄浦区人民法院)
刘振呆呆地看着手中的传票,浑身抖成了筛子。
他做梦都没想到,离婚后,前妻两次把他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而且一次比一次狠。
2015年,他跟李丽的婚姻走到尽头,当时女儿刘萱已经在读国际班,为留学做准备。
两人协议约定:16岁的女儿跟着李丽,他每月支付女儿5000元抚养费,并支付女儿国际高中和海外留学费用。以及生活费。
两人离婚后,他每月按照协议约定,如实支付女儿生活费和其他开销。
时间一天天过去,单身的他被频繁介绍对象,而他也遇到了自己的第二春。
重组家庭后,他有了自己的孩子。感到经济压力日渐增大,但他牢记当年的约定,依旧每月按时支付女儿5000元抚养费,和其他开销。
2017年的一个晚上,他忽然接到刘萱电话:“爸爸,我考上一所外国高校了。你答应要供我读大学的。”
他笑了:“放心,爸说话算话。”
虽然他很想供女儿大学毕业,但是,当他看到女儿那日益增长的账单后,终于意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他停止继续支付。
2020年6月,他被前妻李丽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女儿赴美留学费用共计151万和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他向女儿支付123万本金和利息。刘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奈,他到处借钱,筹到83万,再加上自己的积蓄,支付了123万。
他以为,等女儿大学毕业就好了。但他万万没想到,三年后,他再次被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女儿在美国读研究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56万。
刘振肺都要气炸了,离婚后,他遵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可还是被前妻两次告上法庭,一次索要123万,这还没过三年,又要157万。
人家都说养儿子烧钱,没想到他这女儿更烧钱。
这一次,他不打算在忍让。
1、李丽说:两人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刘振自己亲口答应支付女儿留学海外高中和大学费用。
且不说他作为父亲,抚养女儿是法定义务。单从做人要讲诚信来说,他就该言而有信。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刘振作为父亲,理应给孩子起模范作用,而不是言而无信。
2、刘振说,当初女儿考研究生时,没有告知他。
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他答应供女儿留学费用,但那个费用只是一般本科学费,而非研究生学费。
2017年,女儿已经年满18岁,他已经对女儿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
再说了,女儿读研究生,是她对自己的智力投资,她作为成年子女,应该考虑到自身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再做决定。
可女儿却不管不顾父亲是否有能力,只管他自己花钱。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他有权利拒绝。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当初刘振和李丽签订离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海外留学费用由男方承担。但是海外留学范围太广泛。
留学包括本科,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虽然刘振和李丽在离婚协中议约定女儿的留学费用,但二人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约定的是什么费用?
上一次诉讼中,法院支持李丽向刘振索要刘萱的本科费用。
因此,按照常理来说,可看做是本科费用。
第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费请求主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向父母要求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刘萱年满十八岁,是研究生,属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再向父母要抚养费。
刘振离婚后再婚,又生育子女。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前妻李丽要求刘振支付她垫付的女儿研究生学费及生活费的请求,难以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李丽的全部诉求。
对此,有人说,看似是李丽在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刘振,其实这更像是前妻跟前夫之间的战争。
其实,刘振在已经成家,且又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还能向刘萱支付100多万上学费用,也算是一个合格的好爸爸了。
对此,你怎么看?
当时的协议没写好,应该只限于国内本科,不包括国外留学费用,没写清楚被找到漏洞了!
读那么多书干嘛呢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