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旬老人生活不便,女儿每月给他3000元的生活费,不料老人并不知足,把女儿

重馨说星座 2024-11-23 19:04:42

上海,九旬老人生活不便,女儿每月给他3000元的生活费,不料老人并不知足,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他增加5000元的保姆费。女儿不同意:这是给你二婚的前妻,并不是保姆费,请求法院把赡养费降低至2000元,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拿到法院的传票,邹春燕委屈的泪水再也止不住,她恨透了这个父亲,伤透了母亲的心,让这个家支离破碎,如今还把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这都不够丢人的。

邹春燕问心无愧,这些年,她对父亲邹平安完全尽到了一个女儿应尽的义务,给他看病治疗,购买家电不说,每个月再苦再难也会想办法挤出3000元赡养费,可父亲就是不知足。

她们原本有个平凡而幸福的家庭,一家人和和美美的在一起,生活的还算不错。

2008年,已经70多岁的邹平安提出了离婚,邹春燕极力反对,但邹平安还是态度坚定的走到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一年后,邹平安和他的老情人郝冬梅走到了一起领证结婚,开启了新的家庭生活,却深深的伤害了邹春燕的母亲。

这件事一直是邹春燕和她母亲心里的一根刺,两人因此对邹平安心怀芥蒂。

没过多久,邹平安因为年纪大,没有工作能力,更没有退休工资,只有政府每个月给的一千多元补助,他只能向唯一的女儿邹春燕索要赡养费。

考虑到父亲的养育之恩,而且邹平安确实没有收入,邹春燕心软了,每个月给他3000元的赡养费,从此以后,再没有间断。

除此之外,邹春燕还隔三差五的去看望年迈的父亲,为他购买新的炉灶,液晶电视等生活用品,小区加装电梯时,邹春燕还给父亲承担了这部分费用。

这些年,邹平安生病住院、过生日之时,费用都是邹春燕给他承担,有一次还给了他一万元的祝寿红包。

可谁知,这样的孝心并没有换来父亲的理解。

2021年,邹平安和二婚妻子郝冬梅办理了离婚,不久后,郝冬梅又以保姆的身份来到邹平安身边,还让邹平安向邹春燕索要5000元的保姆费给她。

面对这样的要求,邹春燕果断拒绝了。

邹平安和郝冬梅伤害了她们母女不说,以前给3000元两个人都能生活,现在离婚了就要增加5000元保姆费,这不摆明了是要钱吗?

邹春燕也有她的难处,她年纪也不小了,而且刚失业不久,还要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一个月给3000元都是自己省吃俭用挤出来的,现在还要增加,她实在是无能为力。

邹平安要不到钱,于是一纸诉状把女儿邹春燕告上法庭,要求把赡养费增加到6000元,邹春燕也提起反诉,要求降低赡养费至2000元。

对于这样的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邹平安虽然伤害了邹春燕母女,但邹春燕还负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

不管怎么说,邹平安90多岁,没有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确实需要有人赡养。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邹春燕能够念着父女之情,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这是值得我们称赞的。

但是,到底给多少赡养费合适呢?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赡养费时,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衡量,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数据。

所以,邹春燕之前给3000元赡养费,并不算少。

2、邹平安认为他聘请了保姆,需要增加5000元保姆费。

邹春燕认为,保姆就是他二婚的前妻,这明显就是来骗钱的。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邹平安没有劳务雇佣合同,也无法证明聘请郝冬梅花费了5000元费用,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邹平安的诉讼请求。

3、至于邹春燕要求降低赡养费,法院也没有支持。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邹春燕一直按照3000元给付赡养费,并没有导致生活非常困难,而且失业后,经济状况没有发生突然改变,因此也是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邹平安和邹春燕的诉讼请求,还是按照3000元支付赡养费。

人心不足蛇吞象,邹平安和郝冬梅打的一手好算盘,最后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还落得被人贻笑的下场。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0 阅读: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