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中法:公安机关未履行相应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将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强制传唤属于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批准程序。即使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案中,被上诉人某某派出所在未履行相应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某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强制传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确认违法。 【裁判文书】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陕71行终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