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女子和丈夫去拉萨旅游,回到家后,一辆坦克300不见了。他们赶紧调取监控,发现被一认识的人开走了,以为过几天就还会回来了。岂料,丈夫查看违章记录时,发现车牌号居然没了。他们不淡定了,赶紧去车管所查看,发现车竟然被过户了。他们震惊不已,本人未到场,是如何过户的呢?真相让人大跌眼镜。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姜瑶名下有一辆坦克300,是全款买的。10月25号,姜瑶在丈夫的陪同下去拉萨旅游。
于是,将这辆坦克300停放在自家公司门口了,车钥匙放在了经常放的办公桌上,然后夫妻俩就出门了。
万万想不到,几日后,夫妻俩旅游回来,爱车不见了。
他们赶紧调取了公司门口的监控,发现爱车竟被人堂而皇之的开走了,并且这个人他们还认识,他叫马亮,之前和徐凯峰在车友会上认识的。
因为都比较喜欢车,徐凯峰邀请过他来公司喝过几次茶。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马亮别有用心,留意到,那辆坦克300的车钥匙经常放办公桌上。
马亮知道徐凯峰陪妻子去拉萨旅游,所以徐凯峰前脚走,他后脚就进他们公司拿走了办公桌上的钥匙,然后,堂而皇之的把车开走了。
此时,徐凯峰还蒙在鼓里,以为马亮应该只是借用几天,过几天就还回来了。
岂料,在11月7号这天,徐凯峰打开12123想看车子有没有违章记录时,居然发现车牌号没了。
这下夫妻俩不淡定了,赶紧给马亮打电话,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夫妻俩顿感大事不妙,赶紧去车管所查看情况。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他们的爱车早已经在10月31号过户到了郑州某二手车公司名下了。
夫妻俩震惊不已,不敢相信这个事实,难道过户不需要本人到场就能办理吗?不需要提供相关手续吗?
车管所负责人称:过户是不需要原车主到场的,只需要提供买方的身份证、来历凭证、交易发票、登记书、行驶证就可以办理了。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程序是符合规定的,车管所是按规定办理的,并无不妥。
夫妻俩更懵圈了,原车主未到场,对方是如何拿到二手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的呢?于是,夫妻俩又来到二手交易服务中心讨要说法。
二手交易中心的负责人,把当时办理的档案都拿了出来。
岂料,过户手续上显示原车主是一个男人的身份信息。
姜瑶当即怒了,我是女的,为什么是男的?你们难道不核实吗?
对方又狡辩说,有委托书等资料,我们也是按照程序正常办理的。
虽然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姜瑶的名字,和按的手印。
姜瑶怒斥:我在拉萨,根本没签过什么委托书,更没按过手印,这分明是假的,可以去做鉴定。这明显就是你们未核实资料的真伪,就办理了。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买主高洪武出现了,他拿出手机,出示了付款凭证。
高洪武称马亮把车子以13.8万卖给自己的,并且,马亮出具的相关手续齐全,所以就和他交易了,自己也根本毫不知情。
事情到这里,整个来龙去脉也就搞清了,这件事情的罪魁祸首还是马亮,可马亮消失的无影无踪,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根本找不到。
无奈之下,徐凯峰夫妻报了警,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马亮未经徐凯峰夫妻同意,将涉案车辆开走,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马亮早有预谋,徐凯峰夫妻前脚走,他后脚就将车开走,并且利用假资料将车卖掉,获利13.8万元,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情解严重,逮捕后,将追究刑事责任。
2、高洪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违法吗,需要归还给涉案车辆吗?
《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无论是盗窃者还是购买者,只要涉及赃物,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缴要求。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对被害人
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合理价款取得,则视为善意取得,但无法提供相应手续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归还物品给失主。
本案中,高洪武以13.8万元买下涉案车辆,并有正规发票,则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他不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拒绝归还物品,如果徐凯峰夫妻强行要求归还,高洪武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价款。
3、高洪武夫妻有权要求二手车经营公司承担赔偿。
本案中,二手车交易中心存在重大过程,未核实资料的真伪,就开具了交易发票, 因此,二手交易中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徐凯峰夫妻有权向其追责,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二手交易中心赔偿经济损失。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