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为保护其老宅,通过阻碍某公司混凝土浇灌、阻碍挖机施工等方式不让工作人员施工。事后,公安机关介入,认定女子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女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她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诉请撤销,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玥淇端了把椅子坐在老宅门口,面对来势汹汹的工程机械,面不改色。 杜玥淇(化名)家的老宅据说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其祖祖辈辈都曾在这里生活,只是以前老宅所属的位置是偏远的农村,随着城市的扩张,杜玥淇家的老宅以及其所在的村子都被划入了拆迁红线。 说是要修什么商业综合体,杜玥淇也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可在拆迁谈判过程中,杜玥淇与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产生了分歧。 两方面红耳赤,争执不下,工作人员更是愤然离去,然而,这场纷争才刚刚开始! 接下来的日子里,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试图说服杜玥淇。可杜玥淇始终不为所动,甚至开始阻止工作人员进入老宅施工。 2023年6月27日,某建筑公司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人员,拟对杜玥淇的老宅进行拆迁。 杜玥淇不同意,以案涉项目没有相关审批的行为违法,挡在老宅前。 当天,杜玥淇为了逼退对方,多次采取对现场施工人员辱骂、阻碍混凝土浇灌、阻碍挖机施工等方式阻碍建筑公司施工。 然而,杜玥淇这样做,换来的不是建筑公司的退让,几个亿的项目,怎么可能因为这点事情就不干了呢? 建筑公司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关于“杜玥淇等人以施工工地是其老宅子为由,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阻止工地正常施工”的警情,赶到现场。 随后民警将杜玥淇等人带回派出所,对杜玥淇等人做笔录,认定杜玥淇等人阻碍某建筑公司正常施工,致使某建设公司无法正常施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民警认为杜玥淇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已经达到情节较重,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杜玥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杜玥淇的理由是: 案涉项目没有相关审批行为违法,她打电话报警,警方没有平等地保护双方的民事权益。 杜玥淇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她这样做是在寻求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力救济,又被称之为私力救济,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自力救济措施,是因为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只有纠纷达到一定的条件或标准后,才会纳入司法的视野。自力救济,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 按照杜玥淇的说法,公安机关不管她,她才阻碍建设公司施工,属于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法院怎么看这事,法院认可她的说法吗? 法院意见: 1、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杜玥淇对宅基地之外的土地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杜玥淇即使认为某建筑公司系违法施工,也应通过相关合法途径予以主张权利,不能采取辱骂、阻碍某公司混凝土浇灌、阻碍挖机施工等方式维权。 2、杜玥淇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符合客观事实,杜玥淇所称的其阻挠施工系自力救济的观点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对杜玥淇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驳回杜玥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