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28岁男子去旅游,网上订了一家民宿,可办理入住时,他竟被老板给赶了出去,说民宿只接待18-26岁这个年龄段的顾客,男子超了2岁,还说不接受可以选择其他酒店。男子气够呛,他订酒店时压根就没仔细看,酒店不接待小孩和年纪大的他能理解,谁会想到他28岁也不符合要求呀!民宿的回复亮了! (来源:潇湘晨报) 郑海峰对云南昆明心驰神往,终于等到年假,他背起行囊就出发了。 当然,他不但做了攻略,还在火车站附近订了一家民宿,因为下火车的时候是夜里了,大晚上人生地不熟的,他就决定就近订了民宿。 可万万没想到,他找到这家酒店,办理入住时,竟然被拒绝了,老板说他28岁,超过了入住的年龄限制,让他去找别的酒店吧。 郑海峰简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他问老板,他的酒店接待什么年龄段的顾客?老板说18-26岁的,郑海峰超了2岁。 郑海峰听了哭笑不得,酒店一般不欢迎小孩入住,排斥老人入住,因为小孩破坏力强,容易弄坏设施,或者在墙上乱涂乱画,退房时发现了会产生摩擦,没发现就自认倒霉了。 而老年人,容易突发疾病,如果在民宿出事,别的顾客就不敢住了,老板也怕惹上麻烦和官司,没挣几个钱,反而赔不少钱。 但他实在想不通,自己28岁,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不是少不更事的小孩子,也不是年事已高的老人,民宿凭啥对他年龄歧视?这里又不是职场! 但老板给出的理由是,他们酒店的床是上下铺,所以得限制年龄。 郑海峰一听更觉得不可思议了,难道上下铺26岁的能爬上去,他28岁的就爬不上去吗?在老板眼里,是不是28岁就是老胳膊老腿了? 这大晚上的,让他拉着拉杆箱到处找酒店入住吗?这民宿的规定简直太奇葩了。 而且,他订民宿时,说啥都没想到,还会对年纪有限制,虽然页面上是写着呢,但他压根没留意,也没往这方面想。 再说了,他可以尊重民宿的规定,但拜托年龄限制的字大一点,在显眼处表明,让人一眼就能看到,并且预定时,麻烦主动拦截不符合规定的,而不是一行小字在角落里,等定好了到现场了,告知他有这个规定。 他觉得这个民宿老板,有生意不做,把民宿的顾客在年龄上制订了条条框框,把很多顾客都拒之门外,这样的人,做生意能发财才怪! 郑海峰愤怒的把这家民宿曝光在网上,记者用订房者身份给民宿打去电话,工作人员说,之所以限制年龄,是考虑到整体居住环境和需求。 因为民宿是类似于青旅的高低床,入住的都是年轻人。 这件事引发争议后,民宿已经拓宽了入住年龄,下限没变,还是18岁,但是上限提高到50岁,如果顾客不接受,可以选择其他酒店,真是硬气呀! 28岁的郑海峰符合入住条件了,可他这辈子都不想涉足这家民宿了,感觉太离谱了。 有人分析,查查房间吧,有没有暗藏摄像头? 不接受选别家?如果都这样奇葩,岂不乱套?饭馆:只允许18至26岁客人就餐,高速公路:只允许18至26岁的人上路。 别惯着,这种规则一旦被更多商家选择,就会形成广泛的社会层面影响,导致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等不利于稳定的情况出现。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郑海峰入住民宿的纠纷呢? 1、民宿可能因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郑海峰在网上预订民宿时,与民宿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如果民宿在预订页面上明确标注了年龄限制,并且这一限制在郑海峰预订时是可见的,那么这一限制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民宿没能在显眼位置明确标注年龄限制,或者在预订过程中没对不符合条件的预订进行拦截,那么民宿可能因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违约。 2、民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提供其他住宿方案、退还预订费用或赔偿因此给郑海峰造成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民宿在郑海峰预订时,没明确告知年龄限制,或者虽然告知但方式不当,导致郑海峰没能注意到,那么民宿在郑海峰到达后,拒绝其入住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3、那么民宿的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民宿以年龄为限制条件拒绝郑海峰入住,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果这种年龄不是出于安全、设施适应性等的考虑,而是出于歧视性或不合理的目的,那么民宿的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