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到半年,前夫与他人生育的孩子出世,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支

慕梅说趣社会事件 2024-11-25 18:59:43

离婚后不到半年,前夫与他人生育的孩子出世,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支持吗?法院判决令人舒爽 【基本案情】 2011年,胡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19年10月,胡某、刘某协议离婚,女儿由胡某抚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二人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一套,男方分得50%,女儿分得50%,汽车一辆,男女方各一半等。 二人离婚后,刘某随即再婚,并与新婚妻子生育一子,小儿子于2020年4月出生。 此时,距离刘某离婚仅半年时间,胡某感到自己受了欺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汽车归其所有,并由刘某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1、小型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2、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刘某支付胡某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4、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裁判的主要理由:1、从刘某离婚、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以及庭审中认可的事实来看,刘某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孕育孩子的事实存在,虽然不是《民法典》第1091条所明确列举的过错情形,但其过错程度已经达到该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因此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过错方应予赔偿; 2、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时间。原婚姻法解释二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9条已经修改了这条规定,除非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该项请求,否则不受一年限制,只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3、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角度出发,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个人观点:5万赔偿金还是太少,结合财产价值赔偿更有利于惩罚这种婚姻不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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