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男子突然内急,跑去一处村民家上厕所,可妻子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男子回来,急忙叫来家人四处寻找,后发现男子掉入粪坑池,已经溺亡。处理完男子的身后事,男子家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50万意外险,可保险公司却说男子喝了酒,拒绝赔付,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红星新闻)
天色渐晚,谢芳站在路边,心里越来越着急,她和丈夫程刚一起来亲戚家吃喜酒,因为两家隔的不是很远,两个人就商量着走路过来,走路回家,正好可以散散步,消消食。
亲戚家很热闹,两人不知不觉中待到了下午5点,吃完晚饭后才开始往自己家里走。
从亲戚家出来后,两人走了一段路,程刚突然面露难色,说自己肚子不舒服,要找个地方解决一下。
谢芳看了一下周边,自己对这附近也不是很熟悉,就让程刚注意一点,快去快回,自己就在路口等他。
程刚拔腿就走,谢芳看着他离开后,就站在路口等着他,可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眼瞅着大半个钟头过去了,程刚还没有回来。
眼看着夜幕降临,周围的一切越来越模糊,谢芳着急不已,急忙四处寻找程刚的身影,可她找了许久,也没有找到对方,打电话给他,也没有人接。
谢芳隐隐不安起来,急忙打电话给家人,让家里人一起过来寻找一下。不久后,家人赶到,大家四处寻找,后程刚的侄子小杨在一户村民家的粪坑池里发现了程刚的身影。
可惜发现的太晚,程刚早已经没了气息,谢芳瘫倒在地上,她怎么都没有想到,丈夫只是内急,去上个厕所,却因此丢了性命。
警方赶到现场处置,经勘验,以及根据附近监控画面和走访调查,认定程刚系意外掉进粪坑,窒息而亡,排除他杀,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已至此,尽管谢芳伤心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她也只能强忍着悲痛,替程刚办理了身后事。
事后,谢芳和家人想起家里曾经购买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意外险赔付。
可当她把所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后,对方却告诉她:经保险公司调查,事发时程刚是去亲戚家吃酒的,程刚有饮酒行为,系饮酒身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是保单中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谢芳有些傻眼:自己家人购买这份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明确说明还有这条免责条款。
再者,警方已经认定程刚系意外溺亡,怎么到了保险公司就不认了呢?
双方沟通未果,谢芳和家人一起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50万身故意外险。
1、谢芳认为既然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谢芳主张自己一家于2022年11月16日购买了这份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足额交付了保单费用。
程刚于2023年11月9日意外身亡,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却主张程刚是喝酒后身故,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部分。
保险公司指出,在双方的保单中,有载明责任免除的一些条款,其中有一条为: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遗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保单中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根据这条规定,事发当日程刚有饮酒,并且保险公司要求家属进行配合,对程刚进行尸检,但是家属予以拒绝,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3、如果保单中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谢芳认为当初自己家人去签订这份保单时,业务员并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免责条款,对程刚家属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根据警方的调查核实,程刚的死因系意外掉入粪坑溺亡,符合保单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
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程刚的死因定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对程刚进行尸检有悖于家常,家属拒绝也在情理之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刚家属意外伤害险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