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在4s店看中了一款库存车,原售价37万多,但是店里搞活动,可以优惠10多万,男子跟4s店签了定购协议,并交了5000元定金。可到了提车时,销售却突然告知男子,说这款车最多只能优惠95000元,男子需要补交6000多的差价才能提车,如果男子不交差价,那就只能退回5000元定金,没有其他补偿。男子傻眼:明明是店家违约,为什么要自己买单?
(来源:华商网)
李航一直都想购买一辆合适的代步车,但是他逛了很多4S店,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款式。
直到11月初,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路过西安一家4s店时,被展厅里的一辆MPV车型深深吸引。
这辆车外观大气,线条流畅,简直就是李航心中的理想车型。这辆车的原价是37万多,远远超出了李航的预算,他不禁有些犹豫。
但是销售却告诉他,这是一款库存车,车辆的折扣力度非常大,除了可以在原价基础上优惠9万多之外,还可以再额外享受3个点的折扣,总共能省下101274元,是非常的划算的。
李航一听,心里立刻乐开了花。他仔细算了算,优惠后的价格是27万多,刚好在自己的预算范围内。
他迫不及待地试驾了一下车辆,感受下来,非常的满意,他跟销售谈好了价格,决定购买这款车。
双方签了汽车定购协议,李航按照销售的指引,爽快地交了5000元定金,然后满心欢喜地等待着提车的那一天。
半个月后,李航接到了厂家打来的电话,厂家告诉他订单车辆的信息已经匹配完成,车辆已经锁定并准备运输。李航一听,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然而,就在他满心期待地等待着提车时,销售却通知他,那款车只能优惠95000元,而不是之前说好的101274元,李航需要补交6274元的差价才能提车。
李航一听,心里顿时凉了半截。他疑惑地问销售人员:“我们不是之前已经谈好价格了吗?怎么突然又要我补差价呢?”
销售人员却支支吾吾地说,这是自己的失误导致的。
因为这款车是特殊车型,当时店里并没有把最终的优惠方案确定下来。他给李航报错了优惠价格,实在抱歉。
可是李航并不买账,他认为如果店里当时没有把优惠方案确定下来,销售人员也不会跟自己这么谈。
而且自己已经交了定金并签订了定购协议,店家就应该按照之前的协议来履行。
李航找到店家理论,但店家却态度坚决地说要么补交差价提车,要么就把订单转给别人,把定金退给李航,至于其他补偿是没有的。
李航非常气愤,自己之前已经交了定金,定金的意思就是自己已经把这款车定了下来,店家怎么可以出尔反尔,临时加钱呢?他坚持要求店家按照之前的协议来履行,但双方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李航一气之下,找来媒体,希望帮自己讨要一个说法。
店家表示:他们正在跟客户沟通解决此事,如果沟通不下来的话,会给客户退定金。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航跟店家签订定购协议,交付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航去4s店看车时,跟销售已经谈好车辆的优惠和车辆的最终价格,店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2、店家临时要求李航补交6000元差价,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航可以查看自己的定购协议,如果协议中有约定双方违约怎么处理的条款,那么按照合约内容处理就可以。
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一般习惯,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店家能够举证说明双方的合同系基于重大误解下签订的,那么店家可以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来说,如果商家能够证明标错价格,给错优惠力度是由于内部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并且这个错误并不是店家故意为之,那么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如果店家主张双方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需要店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确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
目前来说,4s店给出的说法是李航所购买的车辆为特殊车型,优惠方案此前没有最终确定,是因为销售的个人失误,在售车时没有跟客户解释清楚,导致误会发生。这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需要店家举证证明。
无论是店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信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有后来人想截胡
不用废话,直接法院起诉,百分之百胜诉
老赖
起诉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双倍返还
哪家品牌?
赶紧拿退钱走,走晚了就后悔了,傻子。
双倍定金
我国诚信问题非常严重,全是骗,你骗我我骗你我骗我你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