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县,陆法官在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不慎掉入路上的施工坑中摔伤。事后,陆法官向人社局申请,要求认定工伤,被人社局拒绝后,陆法官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是蔚县某法院的法官,平时工作也比较繁忙。这一天,陆文丰在单位忙于工作,下班时间到了还没忙完,一直加班到晚上10点多后,他才收东西准备回家。
陆文丰骑着自行车在路上前进着,心里还在想着工作上的事,突然感觉自行车一阵颠簸,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就一头栽进了一个坑中。
陆文丰摔得不轻,躺在坑底的他还是没有想明白,自己每天上下班走的陆很熟悉了,这洞是从哪里来的呢?
他挣扎着站起来,然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爬出坑。陆文丰环视四周,这才大致明白了,这条路应该在临时施工。
粗心大意的施工单位在挖了坑以后,没有完工就下班了,却没有拦起来甚至连一个标志都没有,陆文丰这才会掉进坑。
陆文丰一瘸一拐地来到医院检查了一下,还好没有大伤,除了身上一些擦伤,还有几个牙齿被摔得松动了。
陆文丰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后认定,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施工单位,应当要赔偿陆文丰的全部损失。
施工单位和陆文丰协商以后,该单位同意赔偿5000元给陆文丰作为经济补偿,双方纠纷便到此结束。
陆文丰想到,当时自己摔伤的时候,正好是自己加班下班时,这不正好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吗?那么,自己掉坑应该就属于工伤。
陆文丰的法院也支持陆文丰,该院也认为,陆文丰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掉坑事故,等同于发生事故。
随后,陆文丰向当地的人社局申请,要认定自己那天晚上掉坑里属于工伤。没想到,人社局在审理后,却拒绝了陆文丰的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陆文丰发生事故的时间确实是在下班途中,但是却并不是交通事故,因此难以认定为是工伤。
再三被人社局拒绝后,陆文丰一气之下,就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陆文丰决心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人笑言,原来法官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还也是需要寻求法院帮助的呀!那么,陆文丰遇到我的事,法院又是如何审理的呢?
1、陆文丰认为,自己的确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而且也已经认定为是对方的责任,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为什么还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呢?
2、人社局辩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陆文丰拿出的情况说明书,是派出所开出来的,虽然也是说明了情况,但是主体却是错误的,不符合以上的法规。因此他们才会拒绝认定。
3、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一定要是遭遇交通事故,并且不是本人是主要责任的,才可以被认为是工伤。
而陆文丰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他也没有责任,但他遭遇的并非是交通事故,这一点条件并不能满足。
换句话说,如果陆文丰当时能找到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无法为陆文丰出具认定书 当然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4、那么,陆文丰下班途中掉坑事件,到底属于什么事故呢?陆文丰掉坑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设立标识或围栏,因此这属于一般意外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施工单位因为自己工作的不严谨,导致陆文丰在下班回家时摔倒受伤,那么施工单位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文丰的医疗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陆文丰下班路上掉坑不算工伤,驳回了陆文丰的诉讼请求。陆文丰不服,又提起了二审。
二审经过审理以后认为,一审引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判决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陆法官的遭遇,您是怎么看的?(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