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套代购逃税1300万,主犯判十二年

吴国雄记录 2024-11-26 16:44:44
近期,海口中院对一宗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218899.2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溯到2021年2月,被告人房某某开始在海南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违法活动。其起初从广西北海组织“人头”到海南帮其代购离岛免税商品,并通过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华、刘某飞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或银行卡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并销售牟利。 2021年3月,房某某与李某某合作,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和接收销售回款等,李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邮寄免税品给深圳或广州的买家和接收销售回款,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则按出资比例分配。2021年12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了房某某与李某某的合作中,三人约定房某某、李某某负责出资、到免税店支付货款、带“人头”提货过海等,房某某还负责销售套购的电子产品及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朱某某负责出资、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运输免税品、销售套购的香化品、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给司机支付报酬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由房某某和朱某某商定,账目由朱某某制作,朱某某与房某某对账,后期朱某某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与房某某对账,之后房某某再与李某某对账。期间房某某雇佣林某(另案处理)为其打工,月薪10000元,主要负责运送套购免税商品给买家,有时还帮助房某某支付货款。 套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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