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设机构的名称已经悄然发生变化。 2019年年初,最高检进行的机构改革,被定位为是重塑性变革。2018年底,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 按照最高检的思路, 系统性就是把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四大检察”检察职能进行整体布局调整。整体性就是全国四级检察院机构改革整体推进。重构性就是,原来的批捕、起诉职能分开、控告和申诉分开,还有其他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不那么突出,要进行重新调整、重塑。 改革后的最高检分列了一到十个检察业务厅,一举改了近几十年的以具体职能命名的机构名称(如批捕,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但是他们的业务职能职责并不像纪委监委内设机构那么一致,名称却参照此。而同属司法机关的法院内设机构,一直以具体职能命名,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 虽然强调整体性,但到了县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在机构人员配置上严重失衡,除了刑事检察部门单设,其余“三大检察”却只有一个部门,人员更是少的均不到一人! 笔者认为,最高检关于机构名称的变化,绝不是简单的机构名称的变化,趁着新一轮改革东风,守正创新,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还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