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65岁老农在山上发现3株“小草”,也没多想,遂用手拔出,带回家中,移栽在花盆里,并摆在正房台子上,结果悲剧了,几个月后被当地民警发现,因系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老农最终因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1500元罚金。还被判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另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65岁男子李某系当地一农民,老实本分一辈子,结果却因为三株“小草”“晚节不保”,赔钱又获刑。
原来,4年前李某在家附近的山头上,发现3株野生红豆杉,见长得很是好看,也没多想,便用手拔出来,带回家中,栽在自家的花盆里。
因为李某将花盆摆放在自家正房的台子上,几个月后,当地民警开展联合检查工作时,来到李某家中,一眼就看到并认出来李某家花盆里的植物是野生红豆杉。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又由于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一株就涉嫌犯罪,民警随后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李某立案调查。
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积极缴纳了相应的罚金。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等,最终判处李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元,扣押在案的3株野生红豆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又由于《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采挖、移栽的三株野生红豆杉造成的生态损害做出修复方案认为,李某承担其采挖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8396.63元,生态修复费用概算2798.88元,共计11195.51元。
法院根据检方的诉请,同时判决李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另需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如果不知道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还构不构成犯罪?
还有网友表示,李某只是移栽红豆杉,并没有造成红豆杉死亡,没有危害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那如何回答网友的疑问?
第一、不知道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构成犯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确实是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所购买的野生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事实的无知可以免责,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只要是法律一经公开的,就推定为所有公民都知晓。
换句话说,如果不认识野生红豆杉,尚有免罪的可能。但是认识野生红豆杉,但是不知道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二、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要不得!
两高关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相关批复早已经指出,“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
即,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野外一泡尿,也许会烫死珍稀植物[赞][赞][赞]
栽花盆里干啥?
砍伐红豆杉还差不多,幼苗要成大树几率也不大
老农没有背景[哭哭][哭哭][哭哭]
一看就是被小人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