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用虚拟货币还钱法院认定无效!律师:如参与投资活动损失需自担

扬眼 2024-11-28 21:39:39

借出去的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币,还回来的却是虚拟货币,这样的还款方式你能接受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明确,该行为属于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应认定为无效,判决被告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和利息。专业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等均为非法金融活动,此外如果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引发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用虚拟货币偿还部分借款,被告上法庭

张伟和王莉是一对夫妻。2020年7月,张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斌借款1万元,王莉对此并不知情,亦未事后追认。

2022年5月,张伟、王莉又共同向李斌借款5万元。同年,王莉向李斌偿还了4万元,张伟则操作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向李斌偿还了剩余的2万元。

在张伟看来,自己的借款已经还清,但李斌却并不认可,为此还起诉到了法院。

为何双方会产生分歧?原来,张伟操作的金融平台为“TR外币平台”,该平台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

法院: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应认定为无效

那么,张伟用虚拟货币偿还借款,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2021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张伟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张伟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2020年的1万元借款,法院认为,因原告李斌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莉不承担还款责任。而2022年的那笔5万元借款,则是发生在张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时王莉在场且履行过还款义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莉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湘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被告张伟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张伟、王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纠纷频发,跨境炒币产生损失引发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由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等引发的纠纷屡有出现。甚至还出现了以“区块链”为噱头跨境炒作虚拟货币引发的投资纠纷,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例。

田某、潘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某区块链项目,田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潘某陆续向田某及案外人转账1574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MFA虚拟货币;田某陆续向潘某转账1060万元人民币。

田某称,境外交易平台于2020年9月下线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投资已全部损失。潘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法律,炒作虚拟货币属于挠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涉案投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潘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损失需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因此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后果。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除了使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我国一律严格禁止。

徐旭东介绍,此外,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这样的投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实际上,已有不少人因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而血本无归。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风险不止于此。湘阴法院法官提醒,一些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其实是可以人为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将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此外,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如明知交易资金来源是诈骗等犯罪所得,仍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从而牟利,将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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