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山东济南,一男子在与妻子离婚后,又同小其近20岁的女大学生结婚生子,岂料,在两人婚后的第5年,男子竟被查出肝癌。因害怕身后漂亮妻子及财产归为他人所有,男子遂和妻子达成协议,“妻子可以继承房产,但至死不得改嫁!”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赵金伟是一位出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多金老板。 他和原配妻子在艰苦的岁月里并肩作战,共同打拼出了一片广阔的天地,两人还养育了一个儿子小峰。 那时的他们,事业有成,家庭美满,可谓是众人羡慕的对象。 然而,时光匆匆,10 年前,儿子长大成人,两人的婚姻生活在岁月消磨中也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变得平淡无奇。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赵金伟和原配妻子决定友好分手,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离婚后的赵金伟,事业依旧蒸蒸日上。 在工作中,他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张小霞,张小霞比他足足小了将近20来岁,充满着青春活力。 很快,赵金伟被张小霞的美丽与聪慧所吸引,张小霞也对赵金伟的成熟稳重和雄厚财力心生爱慕。 很快,他们步入了婚姻殿堂,不久后又迎来了儿子小东。一家三口的生活甜蜜而幸福。 但命运却在此时给了他们沉重一击。婚后第五年,赵金伟被查出患有肝癌。 躺在病床上的他,脸色苍白,眼神中满是担忧。 “媳妇儿啊,我这一病,不知道还能撑多久。咱这家里的财产,我得好好安排安排。”赵金伟虚弱地说道。 张小霞紧紧握住赵金伟的双手,眼中噙着泪水:“你一定会好起来的,别想那么多。” 赵金伟摇了摇头:“我得为你们母子俩和小峰考虑。思来想去,我决定要立一份遗嘱。” 于是,赵金伟亲自写下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名下三套房产,一套由大儿子小峰继承,一套由小儿子小东继承。 但写到张小霞时,赵金伟心里却犯起了嘀咕,自己即将不久于人世,而年轻漂亮的妻子正值花样年华,如果妻子拿了财产后又改嫁,岂不是便宜了其他人。 赵金伟心里不甘,左思右想,他决定将自己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交由张小霞继承。 但张小霞继承房产则有附带条件,那就是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且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 随后,赵金伟在遗嘱下方签了名,并注明了时间。 不久后,赵金伟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去世。 张小霞和儿子小东为了遗产,遂将小峰及赵金伟的父亲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法庭之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张小霞而言,其表示自己和儿子小东应当按照赵金伟的遗嘱继承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 而小峰则反驳道,对于小东遗产继承部分,没有什么问题,而对于张小霞继承的部分,因为该部分内容限制张小霞的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这部分遗嘱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2、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赵金伟涉及张小霞部分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 如果该部分内容有效,则按此执行,赵金伟则可继承相应的遗产。 反之,对于这一部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包括张小霞、小东、小峰、赵金伟父亲在内的4人,均有权依法分配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赵金伟所立遗嘱中限制张小霞再婚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赵金伟在遗嘱中设定张小霞不得改嫁的条件,同样侵犯了她的婚姻自由权,这种以限制配偶婚姻自由为条件的遗嘱条款,也是不被法律所认可和支持的。 3、法院最终认定赵金伟所立遗嘱涉及张小霞部分内容归为无效。 对于这一部分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张小霞、小东、小峰、赵金伟父亲按道理来说能各自分得25%的份额。 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张小霞在赵金伟患病直至去世期间,对赵金伟扶养较多,应当多分。 最终,法院遂酌定由张小霞继承赵金伟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有人说,夫妻双方之间自愿协议并不违法。既然张小霞选择了遗产,就应当恪守协议。 如果其想要获得婚姻自由权利,完全可以选择再婚、放弃遗产来进行。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