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打赢官司,你该了解的这些智能部门和相互间的关系。 深入剖析地方法院、政法委与党委的内在联系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存在着明确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党委领导法院,而法院则积极参与党委主导的地方治理工作。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首要的是通过“党管干部”原则对法院进行人事管理。在此原则下,法院系统采用双重管理模式,由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共同负责,但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则以上级法院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 谈及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联,党委对法院院长任命的影响尤为关键。基层法院院长一般为副处级,与同级政府副职领导级别相当。遵循下管一级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决定,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市中院协管,并最终由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及修订,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影响力显著增强。尽管市委是正式决策者,但市中院因更了解拟任人选情况,其意见往往受到市委的尊重。 在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过程中,上级党委拥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起主导作用,而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则拥有建议权。县委的意见和建议在市委考虑基层法院院长人选时具有重要影响。 通常情况下,法院院长与党组书记由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先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并以党组书记身份主持工作一段时间。在党组书记与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市中院均会重视县委的意见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通常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会派人出席。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还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作为党的“执政中介”,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领导作用。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通过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基层法院党组最为关键。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广泛,涵盖法院审判、队伍建设、物质建设等各个方面。 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基层法院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委领导。法院党组书记及其他党组成员由县委决定。党委通过对党组成员的任命实现对党组的领导,并通过党组对基层法院进行约束,发挥党组对司法活动的“价值引领”作用。 县委与基层法院党组之间存在制度性联系渠道,如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听取党组书记履职报告、对党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等。基层法院党组需参与同级地方党委的会议和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向党委递交信息材料、请示汇报工作。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法院党组贯彻党委要求、反映法院问题并提出建议提供了制度性渠道。 此外,党委还可通过政法委的“归口管理”对法院进行领导。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均纳入党委政法委领导的政法系统。政法委在“归口管理”中主要发挥两个层面的作用:一是确保党委的领导作用得到实施;二是协调各政法部门关系,防止权力运行“孤岛化”。法院院长作为政法委成员,可通过政法委向党委常委或常委会报告工作,也可直接向党委常委或常委会请示汇报。 政法委的基本工作制度包括协管干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目前,政法委协管干部的职能已普遍弱化,主要由组织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在针对重大分歧或敏感案件时存在交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和督办。近年来,政法委的职能有所转变,案件协调职能逐渐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