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花47万买一辆3手宾利,绿皮本意外丢失,待补办之后,发现车子13手,男子气不过,找到卖家,而卖家却说:本上标注3手,车是从别人手里收来的。男子几近崩溃:如果知道13手压根就不会买!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陈先生是个生意人,在他心里,有一辆豪华轿车的梦想,不论是外出处理事务,还是与朋友相聚,那都是有面子的事。 据此,陈先生平时也频繁关注此类信息。 就在这一天,陈先生在当地的一家二手车市场中,被一辆外表崭新、内饰奢华的宾利轿车深深吸引。 陈先生绕着车子转了一圈又一圈,喜爱的神色展露无遗。 这时,销售人员来到了他的身旁并开始介绍起来,这辆宾利轿车虽是三手车,不过,行驶里程不多,保养得也相当不错,并且,价格相对合理。 陈先生和销售经过交流,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花47万将这辆车收入囊中。 购车手续办理得十分顺利,陈先生满心愉悦地把车开回了家,越看越是喜欢。 然而,没过多长时间,陈先生不慎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弄丢了。 陈先生颇为恼怒,大本可是有着重要作用的,丢了会带来诸多麻烦,他只得去重新补办一本。 当陈先生把补办的新大本拿回来后,特意打开看了一下,这一看可不得了,他发现了一个令他震惊的情况。 大本上的记录表明,这辆宾利轿车竟然已办理业务登记23次,转让登记了14次! 也就是说,他原本以为的三手车,实际上已经过了13手。 陈先生瞬间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他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自己按照三手车买的宾利,结果却是13手的,卖家实在是太过分了。 陈先生立刻联系了卖家,想要讨要一个说法。 陈先生气愤地说道:你去整个二手车市场打听打听,这个过户3次跟13次,它们之间的差价到底有多少? 然而,卖家却表示:我没做错啥,我有啥需要承担的。 陈先生一听顿时怒不可遏,质问道:我买你的车,难道你连这过户次数都不核查吗? 可是,卖家却理直气壮地回应:大本上显示的就是3手,我们是从别人那里收回来的,我买回来时就是(原来)这个大本。 陈先生感到崩溃,说道,你要是过13手,我们也不会买啊。 不过,卖家也作出了解释,当初自己购买的时候,上一个卖方称,买回来也是那个大本。 这下陈先生傻了眼。 随后,陈先生又联系了原发证机关,对方称,由于过户次数过多,为了节省空间系统会自动压缩部分记录,但最后一页都会标注出总的过户次数。 但是,陈先生查看大本时,并未发现有总次数的标记。 对方还表示,如果确实是他们自身的错误,是不会推脱的,倘若出现漏洞也会上报,会协助车主解决问题。 原本买了心仪的车,未曾想,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陈先生感到无比焦虑,他又无法证明卖方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接下来全然不知该如何是好。 那么,陈先生接下来应当如何应对呢? 1、卖方在出售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陈先生车辆过户次数,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车辆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有责任向买方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涵盖车辆的过户次数等等。 假如,陈先生在购车之时,卖方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过户次数,致使陈先生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了车辆,那么卖方就构成了欺诈。 在这种情形下,陈先生能够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同时追究卖方的责任。 2、陈先生的大本上没有精确显示车辆过户次数,那么,这辆车的所有权的合法性还能否得到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车辆转移登记后,车辆所有人变更。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以交付作为判断的标准。 如果,车辆已经交付并且每次过户都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手续,那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是有效的。 不过,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车辆所有权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当准确记录车辆过户的情况。 陈先生表示,车商提供的大本显示仅有 3 次过户记录,然而,陈先生补办的大本上转让变更登记的次数上面并未写明。 如果,登记机关的失误或者疏漏,导致了登记书上没有显示准确的过户次数,很可能会给车辆的合法性和所有权带来一定的争议。 所以,陈先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证书。 而且,原发证机关也表示,如果出现漏洞他们会妥善处理。 3、陈先生该如何是好?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陈先生能够证明卖方在卖车的时候,存在故意隐瞒过户次数的情况,他可以要求对方撤销买卖合同。 另外,如果原发证机关在为陈先生补办大本时,出现了失误,没有准确记录过户次数,给陈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对方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陈先生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