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公司要送货物到山东,运费1900元到付,货车司机接单,半路上,坐地起

小琴看世界 2024-11-29 20:05:09

江苏无锡,一公司要送货物到山东,运费1900元到付,货车司机接单,半路上,坐地起价要加600元,否则不送到目的地,公司无奈同意,让先送货,再付款,司机却要先付款,后送货,没谈妥,司机把货放在自己家,公司一怒之下将司机告上法院,这下司机肠子都悔青了!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

无锡的一家A公司,他们急需将一批定制货物送往山东某市的合作伙伴那里。

为了确保货物安全且准时送达,A公司通过某知名货运平台下了一单,约定运费为1900元,还特别注明运费到付。

很快,货车司机张万勇接单,他在微信里和A公司承诺,会在第二天下午2点,准时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A公司再三叮嘱张万勇,这批货物是定制产品,需要及时送达,不然会失去使用价值,要是重新送货损失可就大了!

之后,张万勇到A公司装好了货物,一路疾驰,然而,走到半路,他却心生贪念,在心里盘算起了小九九。

张万勇联系A公司说,这一路太难跑了,你们再给我加600块钱运费吧,不然我这不一定能准时到地方啊!

A公司有些诧异,明明都说好了1900元,运费到付,怎么临时加价呢?

但是,张万勇语气坚决,如果不增加600元运费,就不会把货物送到目的地。

A公司十分意外,他们坚决不同意张万勇的无理要求,这不就是坐地起价嘛。

于是,A公司报了警。

通过协商,A公司考虑到货物时间急迫,不能耽搁,要是过了时间,这批货就会失去使用价值,为了大局着想,便勉强同意加600运费。

A公司表示,可以给张万勇加这600块钱运费,但是,张万勇必须先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没想到,张万勇得寸进尺,坚持要先收了这600元运费,然后再送货。

张万勇再次挑战A公司的底线,双方又一次陷入了争执之中。

争执无果后,张万勇索性将货物拉倒了自己家里,说什么也不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A公司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重新生产相关货物,并紧急安排其他车辆进行配送。

但是,张万勇拉的这批定制货物,由于错过了最佳送达时间,已经失去了原本的使用价值,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认为,从某平台记录的运货线路显示,张万勇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构成违约。

而后,张万勇又临时加价,还要先付款,后运输,导致货物失去使用价值,另外公司生产这批货物的成本,张万勇都得赔偿。

于是,A公司一纸诉状将张万勇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

1、张万勇承诺将在次日下午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该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张万勇通过微信明确承诺将会在第二天下午2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虽然,A公司和张万勇没有在平台订单中明确约定具体到货时间。

但是,张万勇承诺第二天下午2点送到,可以视为双方对到货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

而根据平台记录的运货线路,张万勇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构成违约。

2、张万勇在运输货物中途,突然临时加价,也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万勇在运输货物途中,临时要求增加600元运费,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因为,A公司已经通过平台和张万勇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运费到付。

派出所协调下,A公司表示同意增加运费,但是,张万勇又要求先付款,后运输,这和合同约定的“运费到付”不符。

所以,张万勇构成进一步的违约。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张万勇临时加价,又因为先付款被拒,便将货物拉倒自己家,导致货物失去使用价值,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张万勇对于货物损失应当有所预见,因为,A公司在微信中对张万勇再三告知,要重新送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另外,A公司后期又重新送货,张万勇拉的那批货,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那么,A公司生产这批货物的成本损失,应该由张万勇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张万勇向A公司赔偿违约损失42000余元。

本来约定好的事情,就应该按照约定合同办,突然坐地起价,想着捞一笔,最终却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所以,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以诚信为本。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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