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醉酒男子因女儿哭闹,将其抱到客厅侧窗扇旁边,一边摇晃女儿,一边和妻子争吵,结果转身之际,女儿从其手中滑出窗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不接受建议,作出了如下判决! (案例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赵宏亮在产房外焦急地等待,眼睛不时望向产房的方向,黄某在里面经历着人生中最艰难的时刻。 当时,赵宏亮来回踱步,双手握拳,额头渗出细密的汗珠。 6月6日这天,赵宏亮和妻子黄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到某小区门口请朋友吃饭。 酒桌上,赵宏亮和朋友在谈天说地,推杯换盏,声音洪亮,黄某则在一旁照顾女儿,安静等待,默不作声。 赵宏亮很高兴,这场饭局中他把一瓶500克52度的白酒,倒了30毫升给了朋友,剩下的他一个喝了。 喝完这瓶白酒,赵宏亮不够尽兴,又和朋友喝了红乌苏啤酒。 晚上回到家,因为酒劲上头,赵宏亮躺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黄某则在家整理收拾,突然,女儿哭闹起来。 发现赵宏亮没有理会,黄某埋怨了赵宏亮几句,说他看到孩子哭都不哄孩子,谁知赵宏亮脾气上来了,和黄某开始争吵。 随后赵宏亮抱起女儿,来到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女儿,一边与妻子争吵,或许是因为饮酒后情绪比较激动,赵宏亮在转身时幅度过大,女儿从其手中滑出窗外。 赵宏亮浑身一颤,酒醒了大半,赵宏亮和黄某立即赶到楼下寻找,随后黄某将已经昏迷的女儿抱回家中。 赵宏亮觉得这样不行,从黄某怀中抱走女儿,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赵宏亮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赵宏亮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1、医院的工作人员报警。 工作人员报警称,6月6日22时半左右,一名身穿棕色短袖上衣的男子,抱着一个女婴来到急诊科,大喊“救救我的孩子”。 医生看到,将女婴接入抢救室抢救,22时45分许,医生告诉她,婴儿是被赵宏亮从6楼摔下的。 而后,公安机关决定以赵宏亮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 2、妻子黄某证言。 6月6日21时30分左右,赵宏亮喝多了,让她先带着孩子回家,说自己还去其他地方喝酒。
她很生气,把女儿塞到赵宏亮怀里走了,后又放心不下,返回小区门口准备把孩子接过来。 她一个人先回家,在洗手间洗衣服,几分钟后听到赵宏亮带着孩子回家,听见客厅传来女儿的哭声,她到客厅,看见赵宏亮斜着躺在沙发上,说“你再不好好躺着,再翻身一样掉下去。” 双方争吵间,黄某说要把之前赵宏亮跟别的女人聊天的事情揪出来,赵宏亮就抱着孩子从沙发上起身,走到沙发和电视柜的中间的位置,左手边是窗户,右手边是客厅。 3、女儿掉出窗户一事,赵宏亮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是前者,至少也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后者的话,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时家里只有赵宏亮和黄某两人,没有监控录像,这种时候,黄某的证言将是关键证据。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有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赵宏亮属于哪种情况? 黄某证言说,当时赵宏亮满脸通红,额头出汗,属于醉酒状态,走的时候还有点晃,站不稳的状态。 他双手抱着女儿,边走边哄,她看到赵宏亮抱着孩子有个朝着窗户方向送的动作,但是幅度没有那么大,孩子也没有离手。 赵宏亮转过头和她说话的时候,她看见孩子的头斜着碰到窗户左侧纱窗(斜着出去的,有一定的角度),纱窗就掉了下去,女儿也从赵宏亮的手中脱手从窗户上掉下楼。 从黄某的描述来看,赵宏亮喝了酒,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注意,定罪量刑是件很严重的事情,仅凭黄某的描述,是无法完成事实的认定的。
除了黄某的描述,医院工作人员、医生、朋友以及赵宏亮驾车送女儿去医院途中,被他追尾车辆的司机的证言: 赵宏亮当时非常激动,非常着急,说了一些脏话,说娃娃快不行了。“丫头快不行了,让个道”等等,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赵宏亮没有伤害或者杀害女儿的故意。 法院意见: 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赵宏亮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