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女子和丈夫租房住,最近需要交房租了,于是拿着银行卡去取5000块钱。万万没想到,银行竟要求女子证明打款人是谁,还要其丈夫到现场办理,以及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证明她们是夫妻关系。网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到这个地步了吗? (来源:极目新闻) 詹涵秋看到转账失败的信息,一脸的问号,不知道问题出现在哪里,是房东的信息错了吗? 詹涵秋(化名)重新核对了一遍房东的账户信息,然后输入了转账金额5000元,点击了“确认”按钮。 屏幕上闪过一行提示:“转账中,请稍候……”。 紧接着,一个红色的叉叉出现在屏幕上,显示“转账失败”“您的转账请求因……未能成功完成,资金已退回原账户。” 詹涵秋不知道怎么处理,询问丈夫,丈夫也不清楚,两人面面相觑,不知所措。丈夫沉默了一会,提议说,转账不行就去银行取现金吧,用现金交房租也是一样。 丈夫对詹涵秋说,他转了5000元到詹涵秋的卡上。 就这样,詹涵秋拿着丈夫的银行卡到了某银行网点,让人没想到的是,银行竟要求她证明打款人是谁。 詹涵秋回复说,是她丈夫刚汇入的5000块钱。 在詹涵秋看来,自己已经回答了工作人员的问题,工作人员应该把钱取给她。没想到,工作人员又要求詹涵秋丈夫到现场处理。 詹涵秋有些生气,我取我银行卡里的钱,为什么还要让丈夫跑一趟,这是什么道理? 工作人员退一步,不让詹涵秋丈夫到银行,但要她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 最让詹涵秋无语的是,工作人员还要证明这5000元的用途,即便她告诉对方了,她是取钱交房租,工作人员也不信,要她予以证明。 1、没想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银行面前竟成了一纸空文。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款自由,指的是存款人有权力支配自己的合法财产,有权力按照本人真实的意愿存款或者是取款,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反而应该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和维护。 除了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外,银行也不能在客户取钱时,附加任何的条件。 银行要求詹涵秋丈夫到现场处理,要詹涵秋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银行是在人为的设置条件,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2、银行说,他们这样做是詹涵秋的银行不排除有涉及电信诈骗或者异常交易的情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根据反诈法的要求,银行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如何建立呢? 比如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等。 还有《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前面说了这么多内容,归根结底,就是让银行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而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不等于是在储户取钱的时候,给储户增加不合理的限制。 银行不能因为风险管理措施,本末倒置,侵犯储户的存取款自由权。 最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在向上级进行请示之后,詹涵秋终于什么材料也不需要提供,就可以直接办理业务了。 关注@蚂蚁说法 女子取款5000元银行要求丈夫到场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