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男子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与妻子离婚期间,仍与妻子住在一起,酒后欲与妻子发生关系,遭拒后,便想强 攻。虽因儿子出现没能得逞,但是妻子报警,男子最终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来源:正义网)
据悉,17年前,女子小金和前夫阿木(均为化名)结识,虽然当时阿木一无所有,但对小金非常体贴,成功博得了小金的芳心。
再加之当时,小金的父、母、妹妹均已经去世,阿木愿意入赘,小金也想有个家,便在与阿木结识的第3年,与阿木登记结婚。
怎料,阿木婚后却暴露本性,动不动就对小金拳打脚踢。
因为婚后不久便生了2个孩子,小金为了孩子,选择隐忍,结果却换来了阿木的变本加厉。
小金无奈之下多次选择报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可即便警方向阿木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仍没有让阿木收手。
眼看着2个年幼的孩子,1个患有重症肌无力,1个孤独症,也时常遭到阿木的家暴。
与阿木结婚的第13年,小金忍无可忍,最终决定与阿木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金提出离婚的同时,担心被阿金再次家暴,还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小金见阿木确实收敛了不少,又念及旧情考虑到阿木没有其他住房,便没有赶阿木离家。
离婚期间的一天晚上,阿木酒后回到家中,发起了酒疯,还欲与小金发生关系。
小金因早已经对阿木心灰意冷,便当场拒绝了阿木同房的请求。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小金拒绝阿木后,阿木竟然欲强行与小金发生关系。
恰逢此时,小金和阿木的儿子出现,阿木才最终没能得逞。
小金这次彻底怒了,毅然决然地报了警。
报警后,阿木不否认欲强行与小金发生关系的事实,但是辩称自己只是想要留住与小金之间的婚姻,没忍住才对小金动了粗。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一般处3到10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并未排除夫妻关系,因而即便是夫妻关系,如果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仍可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当地警方将事情调查清楚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阿木对小金长期家暴,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多年,在与小金离婚诉讼期间,违背小金意愿采用暴力等手段欲强行与小金发生关系,侵犯了小金作为妇女的性自由权,构成强奸,遂对阿木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考虑到:
第一、《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阿木因儿子出现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阿木选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阿木同意离婚,并承诺搬出了小金的住房,不再干扰小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最终取得了小金的谅解。且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检方最终建议判处阿木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庭上,阿木表示对检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以强奸罪,判处阿木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据悉,一审判决后,阿木没有选择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们,切莫违背妇女意愿,婚内亦可能构成强奸!
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