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和他人合租了一个厂房,做五金加工生意,每年会做上万种零件,都是收到图纸后加工。期间,男子承接了一位外籍客户的订单,将五金零件通过货运公司发给国外客户。没想到,他生产的零件被国外客户用于组装枪支,“零件厂”瞬间变成了“军 火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了男子有期徒刑十五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网友:我做钢管生意的,是不是要去自首? (来源:椒点视频) 得知丈夫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王女士直接懵了。
丈夫为了挣钱,和两个朋友合租了一个厂房做五金加工,好端端的,警方怎么会认定他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呢? 这是咱们普通老百姓能犯的罪吗?王女士眼前一黑,几乎要昏厥过去。 王女士的丈夫姓陈,因为精通机械制造,辞去了大城市的工作,回到家开一家五金厂。 或许是竞争太激烈了,五金厂虽然每年都能接到上万种零件的加工任务,但利润并不太高,算下来只够一家人糊口。 王女士看过丈夫工厂加工的零件,五花八门的,有的形状奇特,有的材质特殊。 后来,王女士丈夫听说给国外加工五金件的利润高,就让懂外语的业务员在平台上寻找国外客户,如果对方有意,就让对方发图纸来,然后报个价,算完毛利润、核价,觉得可以做就按照对方的图纸进行施工。 王女士说,他们只是按照客户图纸生产配件,不知道这些配件的用途,也不知道客户用在哪里,如果知道客户生产的是真枪的零件,丈夫绝对不会去做。 既然如此,一审法院为什么会认定陈某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呢。 首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多网友认为,只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完整的枪支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陈某只需要生产60个零件,就足以按照本罪对其定罪量刑,而陈某接到的订单,随随便便就是几百个,甚至几千个,早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 所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并综合全案证据,判了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接下来还有两个问题: 第一,陈某知不知道他制造的零件,被用于枪支?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这是法院定罪量刑的核心。 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说人话,陈某主观上要认识到他制造的零件,被国外买家用于制造枪支,法院才能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如果陈某都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那陈某就是冤枉的。 注意了,刑法上的“明知”,既可以包括事实上的“明知”,也可以包括通过推定而得出的“应知”,应知才是最为致命的!
陈某作为五金厂的老板,其生活环境与成长背景决定了他比其他人懂得更多(包括枪支的生产知识)。 第二,零件要不要分主要零件和次要零件,是不是只要是可以用于枪支的零件,都可以认定为本罪? 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不是主要零件,是不能认定为枪支零件的。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应当知道他生产的零件被国外客户用于组装枪支,其生产的零件是枪支功能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所以认定陈某构成本罪。
陈某不服,选择了上诉,二审会怎么判呢?
玩具枪零件啊 ,谁说是真枪啊。
这一般人谁会去关注枪支的零件
军民两用的东西,就和煤气罐一样,我们这是家用,到了外面就是巨型炸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