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和小帅结婚了。
大美婚前有一套房子,俩人也没有住,一直在出租着,每年租金收益有七八万块钱。
小帅婚前也有一套房子,卖掉了,又变成了婚后的一套房子,夫妻在一起住。
隔了几年,房子从二三十万一下子涨到了六七十万。
现在两人要离婚。
大美说,那房子是我俩结婚后涨价的,所以房子涨价的部分有我的一半。
小帅说,大美出租的那个房子的租金有我的一半。
最后怎么认定的呢?
小帅名下的那个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小帅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而且婚后这个房屋适用于双方共同居住,并没有用于投资。所以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投资经营所得。因此是小帅的个人财产。
而大美婚前的个人房屋用于出租。
属于二人婚后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是的,大美气坏了。
可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说双方结婚之后只要涉及到投资经营收入各个方面都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