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老汉发现儿媳不守妇道,与陌生男子举止亲密,气得火冒三丈,冲上去殴打男子,儿媳豁出命来拉架,男子趁机逃跑,怒气未消的老汉把气都撒在儿媳身上,并抢走手机,查看证据,回家后越想越气,怕她俩再私会,摸把刀就返回去,正巧看到儿媳上男子的车,老汉红了眼,对着男子车一顿砍,男子慌忙逃跑并报警,老汉被罚款1500元,刑拘20日,没想到事后,男子不依不饶,又把老汉告了,要求赔偿50000元。
(案例来源:北青网)
严宝国气得血压飙升,他亲眼看到儿媳小慧和陌生男子挎着胳膊逛街。
这事放谁身上,都压不住火,严宝国也一样,教训了陌生男子和儿媳,把男子车砸了,这都是他们自作自受。
万万没想到,他被刑拘20日,罚款1500元,这还不算完,被打男子不依不饶,又把他起诉了。
事情是这样的,那日严宝国向往常一样,没事闲逛,无意间看到儿媳不雅的一幕。
他当时就炸了,可怜儿子累死累活开大车,挣钱养家,儿媳不守妇道,大白天和别人勾肩搭背,太不 要 脸了。
严宝国怒火中烧,他要为儿子讨回公道,他做梦也没想到,平日里温柔贤惠的儿媳,背地里竟做出如此伤 风 败 俗的事。
他丢下三轮车,抄起此前放在车上的一根铁棍儿,直奔陌生男子而去。
“你这个 混 蛋!竟敢 勾 引我儿媳!”严宝国怒吼着,手中的铁棍儿毫不留情地朝男子的头部砸去。
男子挎着女友正美滋滋闲逛,没想到,突然冒出个老头,上来就打毫无戒备,头上被打了个口子,鲜血直流。
男子吃痛本想反抗,但看到老汉铁青着脸,双目圆瞪,自知理亏,小慧一看被公公撞到,怕事情闹大,豁出来拉架让男子快跑。
小慧和公公解释:您误会了,不是您想的那样,他是我表哥。
严宝国厉声训斥:你当我三岁小孩,家里人的脸都让你丢尽了,把手机给我看看,说着去抢手机。
小慧哪里能给,两人争夺手机扭打在一起,严宝国失去理智,也不管自己身份,在气头上把儿媳打了一顿。
他回到家越想越气,心疼儿子蒙在鼓里,家门不幸,这以后在邻居面前都抬不起头。
一想到儿媳可能还会和那个男人在一起,他随手抄起一把菜刀,又返回去,正巧看到儿媳要上男子的车。
严宝国彻底疯了,他冲过去抡起菜刀,朝着男子的车一顿砍,吓得男子逃跑并报警。
车子被砍得面目全非,严宝国出了一口恶气,然而让他气愤的是,男子破坏儿子家庭,做了伤风败俗的事,他还有理了。
他被罚款拘留后,撤了一肚子气,本以为此事就过去了,不料男子还来劲了,又把严宝国告了,要求赔偿50000元。
严宝国本来有理,由于情绪失控动手打人,砍车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严宝国殴打陌生男子和儿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宝国发现儿媳与陌生男子举止亲密后,冲动地实施了殴打行为,对陌生男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也殴打了儿媳,这些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严宝国砸毁男子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宝国在情绪激动之下,用菜刀砍毁了陌生男子的车辆,这一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车辆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宝国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被打男子要求严宝国赔偿50000元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男子车辆破损严重,实际受损金额10000元,男子有错在先,破坏别人家庭,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
严宝国情绪失控,动手打人,损坏车辆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承担80%的责任。最后严宝国又赔偿男子8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