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时候一方没到场,事后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吗? (附的事例是一对男女结婚时男方没到场,通过熟人关系拿的结婚证,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还生育了子女,后男方死亡,男主的妈到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吐血])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看似坚持程序正当,其实就是鸡贼地想找理由规避婚姻带来的义务(肯定不是规避权利,有利个个抢着上)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这样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理由:1、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民法典》先下结论1051条规定的3种情形,重婚、禁婚亲属、未到法定婚龄,除此之外,以其他理由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结婚时亲自到登记机关,只是结婚的程序要件之一,并非实质要件,也不能据此即判断非自愿,不能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3、如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个人以为,我国法律更注重实体并非没有道理,程序上所有设置,最终为的是实体上的公平,如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却要否定整个行为的效力,不仅不公平,更容易被人利用法律钻空子,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 联想之前乐山那位女检察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案件,或许会有更深的理解,法律不应该沦为争夺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