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批准了《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199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97年、2006年两次修正。原《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水资源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市水资源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更好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原《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高质量完成了法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共二十九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关于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等后果处理的规定;增加了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的规定;增加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定,鼓励化工、火力发电等高耗水企业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洒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用水优先使用符合条件的再生水;增加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水质的规定;删除了原《条例》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保护、规范水资源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通讯员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