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江苏一男子,租了门面房,花了几十万装修好后开饭店。可5年后,房东见租客生意好,突然不租了,让男子搬去别处。男子气坏了,不想便宜了房东,把房子里的装修统统破坏掉,房东一气之下,把他告上法庭,索赔47万。男子认为这是自己花钱装修的房子,房东没有资格索赔,可法院判决却让他悔不当初。 江苏的顾苏原本是个普通的创业者,5年前,他租下了李大海的一间门面房,用于经营一家饭店。为了让店铺有更好的形象和吸引力,他投入了几十万元用于装修,包括高档的吊顶、精致的瓷砖、独特的楼梯设计以及其他内部装饰。饭店开业后,生意逐渐红火,顾苏用心经营,积累了一批忠实的顾客。 然而,五年的租期快到时,李大海突然通知顾苏不再续租。房东的理由简单而明确:“房子我收回了,家里要用。”顾苏一听,气愤不已。他认为自己在房子上投入了那么多心血和金钱,装修不仅提升了房产的价值,还为李大海的房子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吸引力。如今,生意刚上正轨,房东却要收回房子,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一种背叛。 顾苏尝试与李大海协商,希望能继续续租,甚至提出愿意涨租金。然而,李大海态度坚决,表示无论涨多少,他都不打算再出租。顾苏感到愤怒和无助,他觉得自己被利用了——房东见他生意好,房产增值,就想赶他走,直接坐享其成。 就在搬迁的最后几天,顾苏做了一个让自己事后追悔莫及的决定。他认为,既然房东不给他续租,那自己辛辛苦苦装修的成果也不能白白留给对方。于是,他雇了几名工人,对店内的装修进行了大规模的破坏:吊顶被拆除,瓷砖被撬下,楼梯扶手被砸断,连墙面粉刷也被抹去。顾苏心想,房子本就是租来的,装修是他花钱做的,既然要走,就不能让房东得便宜。 李大海得知后,气得发抖。他赶到现场查看,眼前的景象让他目瞪口呆:原本整洁雅致的店铺变成了一片狼藉。愤怒之下,李大海一纸诉状将顾苏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47万元,理由是顾苏的行为对房屋造成了严重损害,修复费用高昂。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顾苏辩称,房屋是租赁的,装修是他自己花钱做的,合同到期后,他对装修有处置权。至于破坏行为,他认为自己只是“拆除”,并非恶意破坏。 李大海则认为,无论装修是顾苏出资,还是合同到期,房屋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均属于房东所有,顾苏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属于恶意损害。 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审理,调取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现场照片。法官指出,虽然装修是顾苏出资,但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内的装修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合同到期后应完整交还房东。顾苏在租赁结束后对装修进行大规模破坏,已经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妥善使用房屋”的条款,同时也对房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最终,法院认定顾苏的行为构成房屋损害,判决他赔偿李大海33万余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和一定的占用费。这一结果让顾苏感到后悔不已。他在庭后承认,当时实在是一时冲动,没能冷静处理问题,结果不仅赔了钱,还影响了自己的声誉。 此案在当地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同情顾苏,认为房东突然终止租约确实不够厚道,尤其是在租客花费巨资装修的情况下;也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顾苏的破坏行为过于偏激,不仅损害了房东的权益,也不符合商业道德。 对于李大海来说,他虽然赢得了官司,但这场纠纷让他的房子损毁严重,修复工作耗时耗力,甚至影响了他原本的计划使用。通过这件事,他也意识到,租赁合同的细节约定至关重要,事先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才能避免类似的冲突。 而对于顾苏,这场教训更是深刻。他不仅承担了巨额赔偿,还因为这场纠纷耽误了生意,搬迁后饭店的经营也受到影响。他事后反思,若能冷静面对问题,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或许能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是以损害房东利益的方式来发泄不满。 这场纠纷为商业租赁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示:租赁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装修等大额投资上,需尽量将约定细化,避免合同期满时产生争议。同时,对于租客而言,无论多么不满,也应理性处理问题,避免因冲动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