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太荣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郭太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五千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被告人郭太荣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刘敏、蒋基锴等人到兴安县高尚镇的赌场上“放数”(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2011年开始郭太荣与他人共同在高尚镇留田村等地以赌“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按赢家赌注的5%抽水获利,2013年到2017年郭太荣独立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郭太荣纠集被告人李国宾、郭元志、阳朝刚、吕定义、蒋基明、蒋德鹏、刘敏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太荣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国宾、郭元志、阳朝刚、吕定义、蒋基明、蒋德鹏、刘敏均积极参加恶势力性质组织,长期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太春、蒋基锴、阳运鸿、蒋德明、周运龙、秦先连、郭荣凤明知是违法犯罪组织还加入接受领导和管理,或者给组织违法犯罪服务、充当打手,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阳朔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