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保安司令部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规定在各省成立保

恒鼎谈历史 2024-12-03 20:56:27

国民政府时期保安司令部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规定在各省成立保安处,以维持当地治安。1933年2月9日,参谋本部转发军事委员会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为掌理全省保安及军事行政,特设省保安处及区保安分处。抗日战争时期,设立省保安司令部。1944年10月19日公布的《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规定:“省于战时设保安司令部,掌理全省保安及防空事宜。”省保安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兼受行政院的监督,其有关事项并分别受内政部、军政部、航空委员会的指导。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1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综理部务;副司令1人,由军事委员会派充,辅助司令处理部务。 1948年5月,省保安司令部改隶行政院,受国防部指挥监督,其所属警保处兼受省政府及内政部指挥监督。增设副司令1人。省保安司令部的编制分甲乙丙三等,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察酌各省情形,分拟等次。 省之下有区保安司令部。在各省际已划列绥靖区的地方组织了绥靖区司令部者除外,“其未划列绥靖区之地方得就行政督察专员区成立保安司令部”,直隶于省保安司令部。置少将司令1人,由行政督察专员兼任;上校副司令1人,由省保安司令部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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