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老张驾驶自己的神车在马路上行驶,路遇交警查酒驾,硬气的老张上前吹起,结果为13mg/100ml,交警让老张下车,到办案区进行第二次吹气检测,这一吹,出事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二次吹气结果为27.8mg/100ml,按照法律的规定,吹气结果在20mg/100ml以上的,需要接受处罚。
据老张所说,由于两次吹气结果不同,自己在现场就提出了异议,但交警却说,检测结果在80mg/100ml以下的,不需要进行血清检测。
之后,老张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上面签写了“无异议”,并签名摁印。过了几天,交警执法人员对老张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老张对当时的检测结果提出了异议,自己不承认存在酒后驾车的事实。
又过了几天,交警大队对老张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向老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老张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驾驶证记分12分。
老张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但被驳回,遂将交警告上法庭。老张认为,自己在案发当场就对吹气结果提出了异议,并提出削减,而现场执法人员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老张血检。
因此,交警对老张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处罚。
其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依据交警部门所做笔录记载,案发当时,老张在酒精检测单上写了“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在几天之后的询问笔录时,对检测结果提出了异议。也就是说,老张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事后异议”,交警大队对于老张的事后异议,不予采纳,仍然做出处罚并无不当。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交警对于老张的处罚,证据并不充分,程序也并不合法。
在证据这一问题上,老张在被询问时,对于检测结果提出了异议,但是交警在询问笔录中却并没有回应老张的疑问,虽然事后交警说,自己可以依据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来证明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合格,但相关卷宗中却并没有基于该证书听取老张的意见。
其次,在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案中,交警大队虽然告知了老张处罚事项、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但是却没有充分保障老张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最终,法院认为,交警对老张的处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反正当原则,要求撤销对老张的处罚。
虽然老张起诉的理据没有被法院采纳,但是老张却得到了自己期望的结果,或许这就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吧。
不过,在生活中,还是建议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毕竟“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您说是这个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