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在女儿十岁时跟妻子离婚,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妻子抚养。年岁渐长后,男子生活困难,遂向女儿索要赡养费。不曾想,女儿却以男子没有抚养自己且生活拮据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男子将女儿起诉至法院索要。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着地上的落叶,老人沈伟用拐杖敲了敲,像是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决定似的。
沈伟是个农村人,年轻的时候曾到外面打工。
但是,他很不幸,打工时发生了事故,头部受伤酿成了残疾。
年纪大的时候,沈伟无法持续劳动,就直接把承包地流转了出去,流转费还非常便宜,一年只有700元。
除了吃饭,沈伟还需要看病,这700元压根就不够塞牙缝的。
纠结了好久,沈伟决定向女儿索要赡养费。
尽管觉得年轻时对不起女儿,但沈伟还是作出了索要的决定,毕竟自己实在是被重担压得喘不过气来。
原来,在35年前,沈伟与女子张丽结婚了。
结婚后,两人非常恩爱,张丽在2年后为沈伟生下一个女儿。
有了孩子之后,沈伟打工更有积极性。
但人有旦夕祸福,婚后的第9年,沈伟出现了前面的变故,打工时脑袋受了伤。
由于受伤很重,张丽就代沈伟跟用工方谈判,最终从用工方那里获得了赔偿。
可仅仅3年后,沈伟跟张丽的感情出现变故,无法一起生活。
选择分开后,沈伟与张丽签署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里载明,张丽将沈伟因工受伤的赔偿领取了,张丽负责女儿的抚养事宜,沈伟放弃共同财产并承担共同债务,张丽一次性向沈伟支付45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
就这样,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就这样分开了。
分开之后,沈伟也就没有负责女儿的抚养事宜,一直由张丽将女儿抚养长大。
而沈伟因为这个身体状况就没有再婚,一直是一个人生活。
向女儿索要赡养费无果后,沈伟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沈伟认为,以女儿10岁为分界点,之前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之后虽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从离婚协议上能看出自己实际也是出了钱的。
自己现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急需钱来看病,女儿需要向自己支付赡养费。
沈伟的女儿认为,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自然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况且,自己也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沈伟的女儿已经成年,而沈伟无劳动能力,实际也需要看病,每年只有700元流转费的收入,显然难敷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会转移给沈伟的女儿。既然她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赡养费,她就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沈伟女儿的抗辩意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还是要对沈伟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令沈伟女儿每月向他支付700元的赡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是子女对老人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并没有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情形下,子女是无需向老人尽赡养义务的。
江苏高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
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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