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来了!”河南郑州,一货车司机在高架桥上遇执法人员检查,怎料,打开车门夺路从

常常说说 2024-12-06 12:30:37

“真相来了!”河南郑州,一货车司机在高架桥上遇执法人员检查,怎料,打开车门夺路从高架桥上跳下,不幸身亡。事后,网友炸锅,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置信,认为可能另有隐情。

目前,当地官方就此事作出通报,详细讲述了案发过程,并指出涉事货车系处于停运状态,且限载31吨,实际总重高达109.28吨,超限率252.51%,属于严重超限超载“百吨王”违法车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驾驶停运车辆、还是百吨王,后果很严重!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从事货运经营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确保车辆营运证处于有效状态。如果车辆营运证已停运或过期,则不得继续从事运输活动。驾驶停运货车上路,相当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单就驾驶停运货车这一项违法行为,涉事货车司机就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巨额罚款等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乍一看,超载的处罚似乎没有驾驶停运车辆严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这些车辆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上路行驶的“百吨王”就像一枚“定时炸弹”,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2023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施行,其中第5条第2项规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驾驶超限超载百吨王车辆上路,还有入刑风险。

这不是危言耸听,据不久前环球网等媒体的报道,江西贵溪的一名货车司机就因驾驶车货总重量超百吨的“百吨王”货车上路,被当地警方查获,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或许也正是知道自己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涉事司机才最终选择轻生!

2、出现了这样的事情,交警要不要担责?

发生这样的事情,交警要不要担责,关键是交警是否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但是从通报以及网传视频来看,涉事交警发现涉事货车司机的车辆后,并没有采取驾车拦截、碰撞等暴力执法情形,仅仅只是追赶而不是追缉。

面对涉事货车弃车逃跑的行为,交警是否应该追赶,往往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要求交警选择“按兵不动”显然与交警的职责相悖。

同时交警发现男子欲跳桥轻生时,积极地上前阻拦,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将货车司机送医治疗,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换句话说,不是谁死谁有理,整个过程中交警并无过错,自然就无需为货车司机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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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06 15:24

    工地上拉100吨太常见了,都是固定的线路,这个司机太坏了,想压坏高架桥

  • 2024-12-06 19:25

    “……仅仅只是追赶而不是追辑”,请问“追赶”和“追辑”有什么区别

  • 2024-12-06 12:48

    一个单车能拉108吨拉的啥东西呀,如果是真的108吨就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