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福建泉州,一女子在给男友产子后,想要直接上位“正宫”,索性找到男友的现任妻子摊牌,并霸气地扔给她1200000元,要求两人赶紧离婚,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环球网)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情况下,情人往往对“正宫”避之不及。
因为情人处于一种不道德且不合法的情感关系中,她们深知自己的行为见不得光,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各种指责、冲突甚至法律问题。
然而在下面这个案子里,情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她不仅没有选择低调隐匿,反而光明正大地找到男友的原配,并选择正面硬刚,还砸钱让对方知难而退…… 事情是这样的,年轻的女子石佳丽,长相甜美。她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已婚男子韩处贵,两人便迅速坠入爱河。 不久后,石佳丽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在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艰辛后,她顺利为韩处贵产下一子。
而后,满心欢喜的她迫不及待地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她决定找韩处贵的妻子杨静怡摊牌。 “只要你们离婚,我愿意给你经济补偿 200 万。”说着,石佳丽当场就转给杨静雯120 万元。
杨静雯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一时之间也不知如何是好。 时间一天天过去,石佳丽满心期待着韩处贵离婚后,能够对自己和孩子负责。
然而,一年半过去了,韩处贵却丝毫没有离婚的迹象。
石佳丽再也没有了耐心,愤怒和绝望涌上心头。她一气之下,将韩处贵和杨静雯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此前转账的 12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后经查实,韩处贵在婚外情期间向石佳丽转账支付金额高达600多万元。
有人说,“石佳丽也的确是个奇葩,当三儿还敢如此明目张胆,目中无人,居然拿钱避宫,简直让人匪夷所思。”
“石佳丽拿韩处贵所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来让杨静雯离婚,等于自己用他人的钱办自己的事情,此等心机的确不简单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韩处贵作为有妇之夫,与石佳丽私通,已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石佳丽明知韩处贵已有家庭,而与之同居生子,事后还要求杨静雯离婚,对此,同样予以否定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所谓夫妻忠实义务,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履行和维护夫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韩处贵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石佳丽发展婚外情并生育子女,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妻子杨静雯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对于石佳丽而言,其明知韩处贵已婚还与之保持这种不当关系,后续又要求杨静雯离婚等做法,不仅破坏他人家庭,还涉及对他人婚姻权益的侵犯。
2、那么石佳丽能要回120元的钱款吗?
根据《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石佳丽向杨静雯支付120万元的初衷是破坏韩处贵与杨静雯的婚姻,以便自己能与韩某结婚,此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石佳丽的这种基于不正当目的的财产给付行为,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来主张返还。
而且,在石佳丽诉讼期间,韩处贵与杨静雯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也就是说,此时二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夫妻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完成离婚手续前,财产的归属和处置仍受婚姻关系的约束。
为了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使财产分割问题更加复杂,甚至影响离婚进程。
此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建议进行处置的。
3、对于妻子杨静雯而言,其可以反击要求石佳丽返还600万元的钱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韩处贵在未经杨静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600万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石佳丽,该赠与行为应归为无效。
此外,韩处贵与石佳丽的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基于此的赠与行为也应被认定无效。
但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600万中含有韩处贵给予非婚生子抚养费的部分,该部分钱款系韩处贵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正常支出,故不能要求对方加以返还。
然而,韩处贵的此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妻子杨静雯的合法权益,故杨静雯可在离婚时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或要求韩处贵赔偿损失。
总之,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守护家庭财产和彼此的权益。
而一旦出现像本案中“夫妻离德”的情况,如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发展婚外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仅会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还会引发复杂的情感纠葛与财产纷争,往往导致多方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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