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探店博主拍到出镜获赔1万元##律师说法#
在他人没有授权同意下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包括照片影像声音等,都是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日前,湖北武汉的小丽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视频博主正在拍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自己,但之后发现自己的影像还是出现在了短视频平台上。
探店视频一般由商家或代理商发布招募任务,探店达人接单拍摄。但在拍摄层面,涉及路人肖像权时,商家和代理商都对达人没有具体约束。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大众对肖像权接触不多,接触较多的是滥用明星肖像权的一些纠纷。其实路人同样有肖像权,我国《民法典》对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是平等保护的。对于已经公开传播的短视频,如果没有征得相关肖像权主体的同意,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就该案来讲,法院判决拍摄者侵权并赔偿了当事人,很好保护了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