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给一双儿女各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每交满两年就会有分红,交满10年后

喻宁侃社会 2024-12-07 22:54:33

浙江金华,女子给一双儿女各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每交满两年就会有分红,交满10年后可一次性连本带利取出。后女子为了缴纳保费,不惜节衣缩食,甚至贷款、借钱。可等女子缴满10年后,准备去取钱时,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竟然写的73年后才能取。女子顿感被骗,于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借钱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利息,可保险公司只同意人道主义退还15.6万元。

(来源:1818黄金眼)

张大姐离婚后,独自带着一儿一女生活。在2011年的一个夏天,张大姐在参加朋友组织的聚餐活动时,认识了一位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华女士。

当时华女士在聚会上热情地推荐了一款“信泰恒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声称比银行理财还要划算,交满两年后,每年都会有分红,等到孩子读大学时,还可以一次性连本带利取出来。

张大姐当时就心动了,但当她听说每份保险一年就要缴纳1万多元时,又十分的犹豫。

华女士看出了张大姐的犹豫,于是再次对张大姐进行游说,称这款保险是有时限的,如果错过了会有很大的损失。

最终,张大姐咬咬牙,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但华女士表示,既然给女儿买了,那也应该给儿子也买一份,这样才能做到公平。

张大姐认为华女士说得在理,便咬咬牙买了两份。自此张女士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投保之路,每年她都要省吃俭用,甚至贷款、借钱去凑出保费。

在缴纳保费的第二年,张大姐的确收到了分红,但这分红的金额远低于她的预期,每两年每个孩子才分4200元。不过,既然已经缴纳了保险金,就没办法暂停了,否则前功尽弃。

张大姐在连续缴纳了10年保费,一共缴纳了20多万元。现在儿女都上了大学,这时张大姐就打算连本带利拿回保费,给孩子们作为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万万没想到,当张大姐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要保费时,却被告知保险期限长达73年,要等到2084年才能取回全部保费。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张大姐瞬间陷入了迷茫和绝望,她尝试联系华女士寻求帮助,可华女士因病已经成了植物人,无法再为她提供任何证明或解释。

张大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希望能够退回本金和分红,但保险公司却表示,在保单生效后曾对张大姐进行过电话回访,张大姐自己承认知道相关条款以及责任和义务的。

目前,保险公司同意人道主义退还15.6万元。

但张大姐不认同,他认为当初在购买保险时,华女士并没有明确告知真正的时限,否则绝对不会购买这份保险的,而且保险合同是在投保的第三年才给的,之前一直没有给。

张大姐能否要求退回全部保费?

1、保险合同中关于73年的时间约定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既然是格式条款,那保险公司应当事先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予以说明,导致张大姐未能理解格式条款的意思,或者不知道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那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整个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明确即可,只是部分的格式条款无效。

2、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承担举证的义务。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其享受格式条款所带来的便利之益,那就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华女士曾向张大姐作出过说明。

现在华女士已经成了植物人,无法进行作证,那保险公司只能另寻其他方法证明。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那张大姐有权主张这73年的格式条款无效。

3、张大姐借钱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利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大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服务合同关系,张大姐如果没钱缴纳保险,那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掉保险即可。

张大姐借钱购买保险,是其与亲友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并无关联。

虽然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如果告知格式条款的义务,但张大姐同样享受到了保险分红,所以张大姐借钱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利息,应当有其自己承担。

最后,不管是分红型保险,还是其他什么保险,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看下合同的基本条款,千万别被保险员给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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