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去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名下存在一笔不良征信,已被人民银行拉黑,无法

沙僧说事 2024-12-08 10:53:44

辽宁,男子去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名下存在一笔不良征信,已被人民银行拉黑,无法进行贷款。随后,男子找到银行查询原委,发现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输错了身份证号码,导致自己被误拉入黑名单。但男子认为,工作人员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一定是身份信息遭受泄漏,但银行拒不承认,于是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孙某经营了一家超市,去年年底,因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向A银行申请借款30万,不料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孙某,在他的名下有一笔不良征信。

工作人员称,产生不良征信的原因是:14年前,包某在B银行借款8500元,担保人便是孙某,而这笔钱至今未还,所以孙某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孙某傻眼了,他根本不认识所谓的包某,怎么可能为他做担保呢?

随后的几日内,孙某便多次到B银行查询原委,最终查到为包某进行担保的人叫韩某,而孙某的身份证号前15位和韩某一致,所以才闹了乌龙。

但孙某认为,身份证号几乎一致,输错有可能,但一个姓孙,一个姓韩,这差异可不是一丁点的。

更何况,直到现在,他的征信仍未恢复,各大银行均无法给他贷款,他只能向个人申请高利息贷款,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经营生活。

鉴于此,孙某一纸诉状将B银行告上法院,请求B银行删除孙某的不良贷款记录并赔礼道歉;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因不能贷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将孙某认作包某的担保人,系错误录入,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的征信造成了影响,因此判决酌情赔付孙某2000元精神抚慰金。

至于孙某提出,银行的行为导致他不能贷款,利息增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某并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仅判决B银行赔付孙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责令B银行限期消除孙某的不良记录。

一审过后,孙某带着证据提出上诉,理由为:

1、他不认为这是一次因疏忽导致的意外事件,个人不良征信需要担保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B银行不可能将名字也输错,所以对银行的意图存疑,这分明是故意而为之。

2、为了确保生意正常周转,他贷了18万元的高利息贷款予以维系,给他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3、听到自己名下有不良贷款记录后,严重影响了他的心情,导致他夜不能寐,一门心思在解决征信问题上,无暇顾及生意,严重影响了他的身心健康。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B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审慎审查义务,错误地将孙某的个人信息录入网络征信系统,给孙某的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贷款无法办理后,孙某找到B银行要求停止侵权,但B银行推诿扯皮,直到审判之日都未及时消除孙某的不良记录,导致孙某至今仍处于“黑名单”之中。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支付2000元赔付精神抚慰金的判决,二审改判为B银行需向孙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于孙某主张的因不能贷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最终该项诉求还是被法院驳回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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