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名男子每次进妻子房间,都需要扫码支付200元。男子与妻子结婚7个月后便生子,妻子说是早产,护士一边咳嗽一边说足月。男子最终相信了妻子。后来离婚发现不是亲生子,妻子分得房产的30%。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妻子知道孩子不是男子的。
殷先生是安徽合肥人,常年在上海打工,通过姑姑的介绍认识了妻子,两人认识不到一个月,妻子便催促殷先生结婚。 殷先生22岁,妻子比他大两岁,妻子年轻貌美,殷先生便答应了与之结婚。 婚后,殷先生带妻子去上海打工,但过了不久,妻子便说自己怀孕了,需要回老家休养,殷先生便答应了。 我们暂时将殷先生称为扫码哥,至于原因后面会交代。
7个月后,扫码哥的妻子生下了孩子,妻子和她的娘家人对扫码哥说早产,扫码哥也没有多想,便买票回家看望妻子。 来到医院,孩子6斤多,因为是早产儿,扫码哥便将小孩抱到保温箱内,护士却说孩子是足月,无需待在保温箱里。 妻子和护士的说法不一致,那么应该相信谁呢?扫码哥回忆道,当时护士一边咳嗽一边说孩子是足月,当时错误的认为护士生病搞错了。 后来扫码哥在上海的公司倒闭,扫码哥便准备回到合肥老家找工作,陪妻子和孩子。
可是妻子的举动,非常令人生疑,坚决反对扫码哥回合肥工作,并对扫码哥说,如果你回来,我要给你下药。 最终扫码哥还是回合肥找工作。可是妻子却与扫码哥分房而睡。 每次扫码哥想要进妻子的房间,必须扫门上的二维码,支付200元,妻子才允许进入。这也是我们将殷先生称作扫码哥的原因。 扫码哥觉得委屈,付了十几万的彩礼,现在每次要支付200元,实在匪夷所思,扫码哥又回忆道,当初,感觉妻子经验丰富,什么都懂,但是因为坠入了爱河,无暇多想。 扫码哥虽然觉得憋屈,但日子就这样将就过吧。可是因为扫码哥的父亲突然瘫痪了,需要兄弟几人轮流接到家里照顾,妻子反应强烈,极力反对。
可孝道还是要遵守的,扫码哥将父亲接到家里,妻子三天两头找茬,搞得家不安宁。扫码哥的父亲过了一个星期便去世了。 更为过分的是,扫码哥妻子竟然大闹老父亲的葬礼。这一下扫码哥忍无可忍,将妻子暴揍了一顿,并提出离婚。 扫码哥回到家,发现妻子已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一扫而空,搬走了,离开了。 扫码哥突然顿悟,联想到过往点点滴滴的怀疑,决定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果然孩子不是自己的,问妻子也不说是谁的。
扫码哥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妻子返还十来年孩子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可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妻子当时并不知道孩子不是扫码哥的,而且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是故意给扫码哥戴绿帽子的,所以不支持扫码哥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孩子归妻子抚养,妻子需要返还扫码哥抚养费5万元。房子30%归妻子所有。 扫码哥不服,认为房子是自己和父亲出资购买的,妻子出轨在先,有重大过错,应当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1.扫码哥妻子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扫码哥在外面辛苦赚钱,而妻子却不忠于扫码哥,与他人生孩子,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 妻子的背叛,从道德上要受到谴责,同时法律上对于这种出轨导致离婚的,妻子有重大过错的,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扫码哥妻子分得30%的房产,公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扫码哥的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欺骗扫码哥抚养孩子十几年,妻子具有重大的过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向无过错方扫码哥倾斜。 妻子应当将孩子十几年的抚养费,作价赔偿给扫码哥,同时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妻子欺骗了扫码哥十几年,现在法院判决房子30%归妻子所有,是否公平呢?对于扫码哥来说,失人又失财。 扫码哥的精神肯定遭到重挫,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来应当合理的,可是法院却不支持。
3.法院不支持扫码哥精神损害赔偿,这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扫码哥被妻子欺骗了十几年,扫码哥白白的帮其养了十几年的孩子,扫码哥精神上肯定受到了重大打击,当然有权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却以妻子不知道孩子不是扫码哥的,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是故意为之的,驳回了扫码哥的损害赔偿请求,实在是太过草率了。毕竟非亲生的孩子就在眼前,这是永远无法洗白的。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讨论。
让院长跟孩子做个亲子鉴定
什么逻辑,老婆不知道孩子是他人的就没错了吗?她出轨自己不知道吗?这法官有点意思。
恭喜扫码哥,不劳而获。
法官应该雷打死
法院判官是女的有同类问题。
十几年才发现不是自己的,不是太晚了!
起码价[大笑]
扫码是流程,付款是习惯,这老婆的职业素养真高,回家了还不忘职业习惯,男子以后回家应该首先问一句:66号/88号在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