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穴,张伟驾车载着妻子李梅与好友赵强,三人计划一同前往棋牌室消遣。然而,途中赵强对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梅举止轻浮,张伟见状立即出言制止,却未得到预期效果。情急之下,张伟停车与赵强对峙。对峙中,张伟听闻赵强打电话召人助阵,心生恐惧,遂从车内取出一把利刃,抵住了赵强的脖颈。赵强不甘示弱,挣扎间还出言威胁,张伟一怒之下,用刀背击向赵强头部。事态升级,虽然张伟事后主动投案,但因赵强伤势构成轻伤,张伟不仅赔偿了11万元,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来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午后,张伟、李梅与赵强三人相约出行。原本应是一次轻松愉快的聚会,却因赵强的不当行为而陡生波澜。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赵强对李梅的亲近举动逐渐超出了朋友间的正常范畴,这让坐在驾驶座的张伟感到十分不悦。他试图以言语制止赵强的行为,但赵强似乎并未将张伟的警告放在心上,反而更加放肆。
张伟见状,心中的怒火熊熊燃烧。他深知,在这样的情境下,如果继续忍让,不仅无法保护妻子,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
于是,张伟果断将车停在路边,与赵强展开了对峙。两人之间的争执越来越激烈,张伟更是听到赵强在电话中召集人手,意图对自己不利。
恐惧与愤怒交织在一起,让张伟失去了理智。他从车内翻出一把锋利的刀具,抵住了赵强的脖子,试图以此震慑对方。
然而,赵强并未因此退缩,反而更加激烈地挣扎,并出言威胁张伟,声称要弄死他。在情绪的驱使下,张伟挥刀背向赵强的头部砸去,瞬间,鲜血染红了赵强的额头。
看到赵强头部流血,张伟心中涌起一股强烈的恐惧与悔意。他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于是主动报了警,向民警投案自首。
在民警的调查下,事情的经过逐渐浮出水面。张伟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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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伟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过激,但事出有因。赵强对妻子的不当行为让他感到愤怒与不安,而赵强打电话召人助阵更是让他感到恐惧。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属于自卫过当,不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赵强则认为,张伟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卫的范畴。他只是在与张伟争执过程中出言不逊,并未对张伟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而张伟却持刀伤人,导致他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因此,张伟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张伟的辩护人提出,赵强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他对李梅的不当举动已经构成了猥亵,这是对张伟夫妻感情的严重侵犯。
在这样的情况下,张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同时,张伟在听到赵强流血后,立即停止了攻击行为,并主动投案自首,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
此外,张伟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表现出了良好的悔过态度。因此,应对张伟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强及其代理人则认为,张伟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卫的范畴。他持刀伤人,导致赵强头部受伤,构成了轻伤一级。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赵强的身体健康权,也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张伟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伟持刀伤人,导致赵强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这一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张伟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赵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赵强的谅解。这一行为表明张伟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张伟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处理。
然而,对于张伟的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和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审理时并未采纳。因为张伟在持刀伤人时,已经明显超出了自卫的范畴。他的行为已经对赵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同时,虽然张伟在听到赵强流血后停止了攻击行为,但他并未继续采取措施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中止。
最终,经过审理认为,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的罪名成立。
虽然张伟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这些情节并不足以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性质。因此,依法判决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不得触犯法律的底线。(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活该!都不是好东西
看太多的案例,都是不分因果的
支持张伟,所谓的朋友妻不可提,这种人必须要狠狠教训,还有就是张伟的妻子看来也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真是红颜祸老公了
怎么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