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实践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笔记灵感 法律知识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