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因种种原因走到了离婚的境地。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由男方每月支付孩子花销的50%。然而,离婚仅8个月,男方就已支付了高达71807元的费用。面对前妻日益增长的开销要求,男方终于不堪重负,要求修改协议。没想到,这却引来了前妻的强烈反弹,她一怒之下将男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更高的抚养费及违约金。这场关于抚养费的争夺纠纷,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区法院)
李明和王娟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他们育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裂痕逐渐加深,最终选择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儿子由王娟抚养,李明则每月承担孩子花销的50%。
起初,李明还能勉强应对每月的抚养费开支。然而,随着王娟不断提出新的开销要求,李明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
离婚仅8个月,他就已经支付了71807元。这让他感到难以承受,于是他找到王娟,希望她能省着点花,毕竟孩子的开销太大了。
王娟却认为李明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她并没有理会李明的请求,反而继续按照原来的标准索要抚养费。
4个月后,当李明再次收到王娟索要89099元费用的账单时,他终于爆发了。他坚决要求撤销原来的协议,改为每月支付8333元抚养费。
王娟听后勃然大怒,她认为李明这是在逃避作为父亲的责任。她一气之下将李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补偿之前拖欠的42168元抚养费,支付违约金1054元,并且每年支付高达177000元的抚养费。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王娟坚持认为李明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李明则指责王娟挥霍无度,孩子的开销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王娟认为,孩子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抚养责任。即使两人离婚,李明作为孩子的父亲,也应该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强调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她指出两人离婚前曾立下协议,由李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他应该按照协议办事,遵循《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明则辩称,他从未想过拒绝抚养孩子,但王娟的挥霍无度让他难以承受。他指出,孩子每个月花费一万多元明显不符合常理,王丽要求他支付一半的费用对他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法庭上,王娟提供了详细的开销记录,证明每一笔费用都花在了孩子身上。她认为,既然双方有协议在先,李明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反悔。她还指出,李明作为孩子的父亲,有责任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李明则对王娟提供的开销记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其中有些费用并不合理,比如孩子每个月的课外辅导费、兴趣班费用等,都远远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他强调,自己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前提是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王娟要求李明承担抚养费用是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李明和王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李明承担孩子花销的50%,因此李明有义务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李明也提出了合理的抗辩。他指出王娟的挥霍无度导致孩子的开销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这对他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因此,如果王娟确实存在挥霍无度、不合理开销的情况,那么李明有权要求调整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那么,该如何判决呢?
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李明和王娟之间的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也审查了王娟提供的开销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娟提供的开销记录详细且有据可查,证明了每一笔费用都花在了孩子身上。因此,审理认为李明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考虑到李明提出的公平原则抗辩以及孩子的实际开销情况,也认为有必要对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经过综合考虑和权衡各方利益后,最终判决李明支付拖欠的64000元抚养费,并每年支付抚养费12万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每年12万,老婆对半开,也就是这个孩子每年的学习费用在20万以上,真牛啊
男方有点似冤大头啊!
结婚真可怕,离婚也可怕。
这个估计是两个人或许是三个人的花销
中国女人负责提要求提条件,男人必须服从
最好验下dna
比起大S这个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