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争了,都有错!”河北,赵某40000元从孟某处接手了一家店铺,才经营三个月左右,店铺便被拆除。赵某认为孟某早就知道店铺被拆除才转让的,而孟某坚称是自己身体不适无法继续经营才转让的。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赵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转让协议退还转让费4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1年,孟某盘下了一处店铺,花了38900元,随后简装了下,购置了些设备,经营餐饮。
经营期间,孟某每天早上两、三点起床,准备油条、豆腐脑、水煎包等,早上5点出餐。到了中午孟某接着准备午餐。下午,孟某还要准备第二天的东西。
由于孟某的辛勤打理和不辞辛苦,店铺生意红火,但孟某也积劳成疾。
2023年,赵某想做点生意,相中了孟某的店铺,连着考察了两次,决定从孟某手里盘下这个店铺。
孟某由于身体有病,也不想继续经营了,协商后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某,转让的既有现成的装修,也有经营权,还有客流量。
赵某与孟某签订转让协议后,先付了20000元,接着跟着孟某学习经营,学会后,赵某付清了剩余的20000元。
可是赵某经营不到三个月,店铺突然收到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理由是店铺所在的建筑物属于违建。
赵某被通知7日内搬迁、7日内拆除,如未拆除,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这意味着40000元全部打了水漂。
赵某立即找到孟某,问他是不是早知道要拆迁才转让的。
孟某说不知道,而是认为转让都完了,和他没关系,便将赵某拉黑了。
赵某只好起诉到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要回转让费40000元。
赵某提供了转让前的一份新闻报道,报道里提到店铺所在的路段要升级改造,但孟某表示不清楚。
而赵某则提供了购药的记录,表示自己因病不能继续经营才转让的,赵某也不认可。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来看呢?
一、店铺所在的建筑物属于违建,双方所签的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从限期拆除通知书所适用的该条法律规定看,店铺被拆除是因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店铺的转让包含了房屋的转租、商铺经营、装修及物品、客源的转让。
因店铺占用建筑系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无效。
二、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店铺转让时,双方均应对店铺的情况包括所占用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进行了解。
赵某称孟某在转让店铺时明知但隐瞒了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
店铺在赵某受让仅3个月后即被拆除,导致赵某无法继续进行经营,进而给赵某造成了损失,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给赵某造成损失的情况,判决孟某退还赵某转让费2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