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

语雪与趣事 2024-12-10 20:5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赵阳阳;电话:0931-889994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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