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饮酒后,觉得没喝过瘾,又偷偷带着1斤白酒来到当地的洗浴中心洗澡,在此期间,男子和朋友又共同饮用了半斤白酒,岂料,男子在泡澡中竟意外猝亡。事后,男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一同洗浴的朋友和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合计930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闽南网) 事发当时,李大伟心情有些低落,便打电话给好友王发春出来聚餐喝酒。 两人在一家小餐馆碰头,点了些家常菜,一边吃一边聊起了生活的琐事。在此期间,两人都饮用了白酒。 酒足饭饱后,两人又合议去洗浴中心洗个澡放松放松。 在进入洗浴中心前,李大伟觉得酒的没过瘾,他便又跑到烟酒店购买了一瓶 500ml 的白酒。 随后,李大伟悄悄对王发春说:“嘿,咱把这酒带进去,边泡澡边喝,咋样?”王发春犹豫了一下:“这能行么?被发现不好吧。” 李大伟满不在乎:“怕啥,找个空矿泉水瓶装起来,没人会发现。” 就这样,他们偷偷把白酒带进了洗浴中心。 在浴池边坐下后,两人打开瓶子,又继续喝了起来。不一会儿,大约 250ml 的酒就没了。 这时,王发春起身说:“我去搓个澡,你在这儿等我。”李大伟摆摆手:“去吧去吧。” 可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了。其他顾客和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了李大伟的异样。 只见李大伟趴在浴池中一动不动。一位顾客惊慌地喊起来:“这咋回事啊?这人咋了?” 旁边的人也都围了过来,大家不知所措。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急忙跑来,把李大伟从浴池里拖出来,赶紧进行心肺复苏。有人喊道:“快打急救电话!”工作人员一边施救一边让同事打电话。 此时,王发春听到动静后也赶了过来,他焦急地看着工作人员施救,心中充满了担忧。 很快,救护车赶到,王发春同工作人员一起把李大伟送往医院。 但最终,李大伟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李大伟系因冠心病所引起的猝死。 事后,李大伟的家属悲痛不已,他们认为之所以李大伟会离世,与王发春及洗浴中心都脱不了干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王发春及洗浴中心告上了法院,索赔93万余元。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如何评价呢? 1、李大伟家属在法庭之上表明了己方的意见。 李大伟家属认为,首先,对于李大伟的朋友王发春而言,在事发当时,两人一起共同饮酒。 王发春则具有劝阻李大伟饮酒及饮酒后管护的义务,比如制止李大伟过量饮酒及酒后前往洗浴中心泡澡。 此外,在李大伟突发疾病后,王发春同样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施救与帮助。 王发春对李大伟的猝亡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洗浴中心来讲,其作为经营场所,具有对前往消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但在此过程中,李大伟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病未制止,且在李大伟突发疾病时,周围也并无工作人员及时发生并进行救助,导致其病情延误,最终致使李大伟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王发春和洗浴中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经查实,李大伟本人患有心血管疾病。在洗浴中心在入口及浴室多处设有,“对醉酒、心脏病、高血压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等”标识。 此外,洗浴中心同时安排有工作人员每隔半小时至40分钟区间进行巡视。 从李大伟和王发春用塑料瓶装酒的行为来看,也应认定两人对上述规定知晓。洗浴中心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 而且,李大伟在进入洗浴中心时,其醉酒未能达到阻止进入的程度,在其突发疾病后,也未进行呼喊求救。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在第一时间为其抢救并拨打120,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3、那么,洗浴中心和王发春又是否应该对李大伟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呢? 综上所述,对于洗浴中心而言,其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额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大部分义务,但由于在巡逻、紧急救助上的确存在瑕疵,故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发春与李大伟一同饮酒后又去泡澡,期间未对李大伟酒后泡澡的危险行为加以制止,在李大伟一人泡澡时,也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尽到辅助、照顾等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发春对李大伟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大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却在饮酒后去洗浴中心泡澡,忽视自身健康风险,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李大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大部分责任。 最后,院方经综合审理此案后认定,由李大伟本人承担80%的责任为宜,剩余20%则由洗浴中心和王发春各自承担10%,也即向李大伟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饮酒后,觉得没喝过瘾,又偷偷带着1斤白酒来到当地的洗浴中心洗澡
沛山评生
2024-12-10 22: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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