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到医院做无痛取环手术,麻醉后几分钟,发生心脏骤停导致女子身亡,司法鉴定结果为过敏性休克死亡。女子家属闹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56万元,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1.3万元,家属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29.1万元。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龙淑芳听闺蜜说,现在医疗条件好了,可以无痛取环,这么多年深受其困扰,龙淑芳也早想取了去。
打定主意后,龙淑芳在丈夫的陪同下,一同来到安宁市的某医院,准备把子宫内的节育环取出来。
经过一系列检查,在医生的建议下,龙淑芳选择了超声引导无痛取环手术。丈夫交完钱后,医院就尽快安排了手术。
本以为就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万万没想到,这一次却让龙淑芳彻底的睡了过去,再也没有醒来。
龙淑芳和丈夫结婚后,2001年生育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过的还算幸福。但骨子里的传统观念认为,没有儿子就断了香火,没人传宗接代,直到2010年龙淑芳又生育了一个儿子,这才满足了她有儿有女的心愿。
可谁知,生完儿子以后,龙淑芳体内的节育环总是让她不舒服,她忍耐了十几年,终于从闺蜜口中得知可以无痛取环,而且闺蜜已经亲自实践过了。
有了闺蜜的鼓励,龙淑芳这才走上了手术台,期待着手术成功。
可谁知,手术刚开始不久,医生给龙淑芳注射了麻醉药物,刚刚注射完麻醉后,龙淑芳突然发生了心脏骤停。
医生意识到不对劲,赶紧给龙淑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并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磷酸钠等药物,经过两个小时的紧急抢救,龙淑芳最终还是被医院宣告死亡。
不是说一个小手术吗,怎么还闹出人命?两个可怜的孩子就这样突然没有了妈妈,小儿子还没有成年,这让一家人陷入沉重的悲痛中。
到底是医生技术不好,还是龙淑芳本身的问题所致,龙淑芳的家属提出要求尸检,要司法鉴定给他们一个真相。
经过司法鉴定,结论是因为过敏性休克导致的死亡,出现这样的情况和龙淑芳自身体质有很大关系,也和医生的处置有一定关系。
司法鉴定说明,发生过敏性休克后,一般要先取出过敏原,然后扩容,之后还能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医生对龙淑芳实施全麻的过程中发现休克后,没有严格按照处理原则处理,更没有去除过敏原,存在一定的过错。
得知医院存在过错后,龙淑芳的家属经过计算,要求医院承担龙淑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损失的50%,赔偿他们56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错误操作和龙淑芳的死亡存在一定关系,根据过错责任酌情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31.3万元。
龙淑芳家属认为,这样的赔偿太少,于是上诉至市中院。
那么,市中院会如何审理呢?
1、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严格按照过敏性休克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理,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生发现龙淑芳过敏性休克后,没有及时去除过敏原,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导致龙淑芳死亡的重要原因。
因为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涉事医生存在过错,这属于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属于执行工作职务造成的损害,医院应当先行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2、一旦认定为医疗事故,相关的责任医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被依法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案例中的过敏性休克,医生处置存在过错,但没有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医院如何处分这些医生,这是医院内部的事情。
3、至于赔偿金额,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医院确实应该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金额101万确实没有问题。
但是,对于赔偿31.3万的金额,二审法院表示,因为提交了新的补充证据,综合考虑,赔偿29.1万更为妥当。
龙淑芳的家属上诉折腾了这么久,事实认定没有问题,责任划分也没有问题,结果还少了2万多的赔偿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你他么把过敏源给我取出来看看?不懂就去看看指南。
打进去的药水还能取出来,来来来,那个砖家来演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