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老人与前妻离婚时,与前妻约定,2套房子,1套归妻女所有,1套归自己所有,自己和前妻百年后均由女儿继承,怎料不久后有了新欢后,又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死后的抚恤金赠予给女友,随后不久去世。老人去世后,老人女友拿着遗嘱将老人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老人的房子归老人女友所有,老人前妻与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老人徐某与前妻育有一女。2017年因感情不和与前妻离婚。
徐某在前妻离婚时,与前妻协议2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一套归前妻和女儿所有,一套归自己所有,自己和前妻百年后,2套房子均由女儿继承。
徐某与前妻离婚后不久,就结交了一名新女友唐某。
2024年,徐某因病去世,去世后不久,唐某拿出一份徐某生前写的的承诺书找到徐某的前妻和女儿。
承诺书上载明徐某将与前妻离婚时分得的房产以及死后的抚恤金全部遗赠给唐某。
徐某的前妻与女儿不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与唐某理论,未果后被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庭上,虽然徐某前妻和女儿不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并提出徐某患有抑郁症,曾多次就医。 但是因承诺书由徐某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且徐某前妻与女儿所提供的医院诊疗记录显示徐某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法院认定承诺书属于徐某的自书遗嘱且有效。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虽然徐某的前妻与女儿拿出徐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表明徐某女儿才享有继承权,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内容与承诺书内容相抵触,承诺书出具时间在后,应当以承诺书确定房屋继承人。
又因优抚金是徐某所在单位在其死后发放给近亲属的生活补助,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不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唐某继承,驳回了唐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唐某接受判决结果,但是徐某前妻和女儿不服,提起上诉。
徐某前妻和女儿认为,第一、一审法院简单地以病历认定徐某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离婚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而遗嘱为单方的意思表示,系单方法律行为,故离婚协议与遗嘱属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涉及所分割财产的“继承”的条款并非遗嘱,而系离婚双方对离婚财产处分的一部分内容,双方都必须全面、严格履行,单方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书》与《承诺书》内容相抵触,《承诺书》出具时间在后,应当以《承诺书》确定房屋继承人为由确定案涉房屋由唐某所有,实际上系混淆了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概念。
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样认定承诺书是徐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优抚金不属于徐某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赠与。
但是采纳了徐某前妻与女儿的观点,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产的处理,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非设立遗嘱。
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同时约定在徐某与前妻百年之后,女儿有权继承,这表明徐某对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了特定条件的限制,即房屋最终应归女儿所有。
该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是包括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各相关条款之间具有关联性,离婚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解除或变更其中某项内容。
本案中,徐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特别约定,涉及双方婚生女的利益,徐某在离婚后所立《承诺书》中将该房屋赠与唐某,这一行为实际上改变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最终归属的安排,且与离婚协议内容相抵触。 徐某在没有前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其在《承诺书》中的赠与行为不能对抗原有的离婚协议,应视为无效。
综上,改判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