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女子3岁时,被亲生父母抛弃了,她被养父母收养,养父母和养兄都相继去世,她又无家可归,被养姐带到婆家,养姐夫工地扛钢筋把她供上了大学,没想到37年后,父母却找到她,给她留下10万想把她认回去,女子拒收10万,更不认父母,她给生母磕3个头,以谢怀胎10月之恩。然后气的住进了医院。
(来源:九派新闻)
40岁的詹美琳大学毕业后,和丈夫喜结连理,他们在外打工10年,攒了点创业的本钱,回到老家搞养殖,把羊养大后屠宰卖肉。
这天,找来了一对老夫妻,说他们想买些羊肉,詹美琳热情的接待。
等送走老夫妻,才发现他们留下了10万块,这笔钱不是买羊肉的货款,而是对詹美琳的补偿, 她才知道,老夫妻竟然是她的生身父母。
那一刻,詹美琳泪如泉涌,却心如止水。
1987年,詹美琳只有3岁,因为被父母嫌弃她是个女娃,就无情的把她抛弃了。
好在上天有好生之德,她被养父母收留,养父母虽然有一儿一女,家里也不富裕,还是不忍心看着詹美琳无家可归,就把她抱回了家。
从此,她被养父母视如己出,哥姐也对她呵护有加,可她9岁时,养母病逝,也就是在这时候,她才从邻居亲戚嘴里得知自己的身世。
可她感谢父母的抛弃,让她才有幸遇到养父母,他们给了她一个无忧无虑幸福的童年,在她心里,只有养父母和养兄姐,才是她的至爱亲人。
养母去世后,家里欠了不少债,日子更加艰难,但养父还是咬紧牙关,含辛茹苦把他们姐弟仨养大。
后来,生活的压力,把养父压垮了,他也病逝了,再后来,养兄也离世了,此时,养姐出嫁,詹美琳再次无家可归。
就在她不知何去何从时,养姐来了,直接把她接回婆家:“妹子,你放心,姐的家就是你的家!”
这句话,暖遍詹美琳的全身,她扑进养姐怀里失声痛哭,自己从此又有家了。
没想到,不但养姐对她好,养姐夫也把她当亲妹子看,去工地扛钢筋,挣钱把她供出大学,有了文化,还和现在的丈夫结缘。
虽然詹美琳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但她从没想过去找生身父母,在她心里,养父母和养兄姐才是她的亲人。
没想到,37年过去了,年迈的养父母竟然以这样的方式出现了,10万元,能弥补对她的伤害吗?能买回亲情吗?他们想抛弃就抛弃,想认回就认回,简直自私又自利。
詹美琳本不想再见父母一面,更不想认他们,可为了还回10万,她还是请养父母吃了顿饭。
她把钱还给他们后,给生母磕3个头,以谢怀胎10月之恩,告诉他们,自己不会原谅,请他们放过自己,从此各自安好。
她告诉父母,她这辈子,婆家唯一的亲人,养父母和养兄已经去世,只有养姐养姐夫了,他们和自己没有血缘,却恩重如山!
詹美琳因为父母的突然闯入,打乱了她的平静的生活,让她每天寝食难安,以泪洗面,导致她生病住院进行治疗。
有人很不理解,说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厉害狠,看见孕妇就是抓,扒房子,农村人为了要个男孩子那真是东躲西藏!既然父母来认了,并且也不是图她啥,何必做的那么气人!
可很多人支持詹美琳不认亲生父母,生育是动物本能,养育之恩才大如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詹美琳和亲生父母的爱恨情仇呢?
1、詹美琳作为成年子女,也有权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或进行确认的诉讼。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在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詹美琳的亲生父母在多年后找到她并试图恢复亲子关系,但詹美琳有权基于自己的感受和经历,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关系。
如果她认为没有正当的理由或情感基础来确认这段亲子关系,她可以在法律上拒绝。
2、詹美琳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詹美琳的亲生父母在她年幼时选择抛弃她,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詹美琳在成年后没有法定的义务去赡养或扶助那些未尽到基本抚养责任的亲生父母。
相反,她可能对养父母,及其家庭成员负有深厚的情感和法律上的责任,因为他们在她成长过程中提供了支持和关爱。
3、对于亲生父母而言,如果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则他们与詹美琳之间的原始亲子关系在法律上被收养关系所取代。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詹美琳被养父母收养后,如果收养关系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收养登记、年龄要求等,则她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养父母对她的抚养和教育,构成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她也相应地可能对养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尽管养父母已去世。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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