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已婚女子参加聚会过程中饮酒致醉。而后,女子同一男子来到酒店开房,在发生关

后妃秘史 2024-12-13 17:16:29

广东,一已婚女子参加聚会过程中饮酒致醉。而后,女子同一男子来到酒店开房,在发生关系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的丈夫拨打报警电话,警方认定排除刑事案件,丈夫又一纸诉状将当晚同饮者7人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达200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事发当时,38 岁的已婚女子晓琳,想着好久没和闺蜜们聚聚了,便联系了闺蜜慧云和静怡,还约上了男子阿强等五位男子一起吃晚饭。 席间,慧云带来了六瓶红酒,大家围坐在一起,气氛热烈。

晓琳和阿强等五位男子推杯换盏间,便很快就喝掉了四瓶红酒,另外两瓶则存放在了餐厅里。 饭后,有两位男子因家里有急事先行离开。晓琳、慧云、静怡三人觉得还不尽兴,又和阿强等剩下的三名男子一起去了 KTV。 在 KTV 里,灯光闪烁,音乐震耳欲聋。大家就又点了 24 瓶啤酒。晓琳、阿强和另一名男子很是豪爽,喝掉了其中 16 瓶,其他人则在一旁唱歌聊天。 聚会结束时已是凌晨时分,大家各自散去。

而晓琳却和阿强一起打了一辆车,来到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 两人来到房间后,便发生了关系,岂料,晓琳突然感觉一阵眩晕,接着便不省人事。

阿强见状大惊失色,连忙拨打 了120急救,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最终晓琳还是不幸去世。 晓琳的丈夫志豪得知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他难以接受昨天还好好的妻子,现如今与之阴阳两隔,此外,他们还有一个年仅 12 岁的孩子。

志豪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在他看来,妻子的离世与阿强定脱不了干系,阿强对他的妻子实施了强奸等不法行为。

随后,经对晓琳离世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晓琳系饮酒导致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警方调查后也发现,晓琳事前喝的酒并不多,血液酒精含量只有 40 毫克。

而且晓琳与阿强牵手进入酒店,并无醉酒、胁迫状态,网约车司机也证实晓琳意识清醒。

同时,事发前与晓琳一起喝酒的众人都不知道她头部患有脑瘤。

警方随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对此,志豪仍不甘心,他觉得妻子不能留这样不明不白的没了,遂又将当晚同妻子共同饮酒的7人给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 万余元。

此外,志豪同样将酒店告上了法院,认为其同样需要担责。

那么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阿强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首先,从证据方面来看,警方调查发现晓琳是与阿强一起牵手进入酒店,这表明两人的关系较为亲密,且晓琳当时并没有呈现出醉酒、胁迫等状态。

而且网约车司机也证实晓琳意识清醒。这些证据都难以支持阿强存在违背晓琳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说法。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阿强对晓琳实施了强制行为,故无法认定阿强成立强奸。

阿强可能同晓琳系情人关系,仅在道德上受到否定的评价。

2、当晚与晓琳同桌7人又是否需要担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共同饮酒虽为情谊行为,但同饮者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互相之间则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经法院查明,众人在饮酒过程中无劝酒或强迫晓琳喝酒的行为。

晓琳的闺蜜在离开前曾多次提出送她回家却被拒绝,且晓琳也未显醉酒状态,大家也不知其身患疾病。

这就表明同饮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不当行为。

由于当晚同饮者已对晓琳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且晓琳的死亡是由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与同饮者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当晚同饮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阿强而言,其明知晓琳已婚而仍与其发生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但晓琳的死亡结果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没有证据证明阿强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同样其具有因果关系,故阿强也无须对晓琳的死亡结果负责。

3、酒店同样无责!

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并及时传送至公安机关。

事发当时,酒店确未如实登记晓琳或阿强的身份信息,的确违反了该规定。

但晓琳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与酒店未如实登记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来讲,即便认为酒店有问题,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而并非承担晓琳意外身亡的责任。

所以,所以酒店也无需为晓琳的死亡承担责任。

综上,院方最终驳回了晓琳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而言之,晓琳的遭遇实在让人惋惜,但也同样提醒大家,作为已婚人士,更要坚守道德底线,避免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到头来害人害己。

同时,在社交活动中要适度饮酒,我们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不要因为一时的欢乐而忽视了健康风险。

对此,你怎么看?(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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