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欺负老实人!”上海,中年男子和妻子乘坐地铁时,看到身边站着的一名小伙盯着自己妻子看,认为小伙不怀好意,三番四次辱骂小伙,结果成功激怒小伙,被小伙殴打至轻伤二级。事后,男子报警,怎料经鉴定小伙患有精神疾病,且正处于发病期,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男子耿耿于怀又将小伙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77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40多岁的中年男子么某和妻子乘坐地铁出行。余某和父亲随后上车,因没有座位,站在么某夫妻的前方。
么某随后见余某盯着自己妻子看,认为余某不怀好意,便当众辱骂余某。
余某没有吭声,余某的父亲见状,也不想惹事,将余某拉到一边,远离么某,后见列车中途停车,另一侧腾出来个空位,便让余某坐下,自己则仍站立于两侧座位之间。
由于此时,么某仍在辱骂余某,余某坐下后又起身准备冲向么某。余某的父亲和旁边的乘客见状,劝阻余某坐下。
然而,余某再次坐下后,么某仍不依不饶继续辱骂余某,期间还用手指余某。余某最终忍无可忍,不顾父亲和其他乘客的劝阻,起身冲向、殴打余某,继而与么某发生互殴。
事后,么某报警。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介入后,因经鉴定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余某立案调查。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调查中,警方又了解到余某此前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获临床痊愈出院。2021年1月,因父亲生病住院,无人照看,拒绝服药后病情反复,送医治疗,获好转出院。出院后尚能规则服药,定期门诊随访,事发当日系复诊回家途中。随后又对么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显示案发时,余某正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是撤销案件。
想到看病花了不少钱,还落下了残疾,么某越想越憋屈,出院后,于是一纸诉状将余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77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认为,本案中,因么某不满余某看其妻子的眼神而对余某进行辱骂,致余某上前殴打么某,继而双方互殴,造成么某多处骨折、受伤。对于余某动手殴打么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因余某患有精神疾病,事发时处于发病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其造成么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及余某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应先以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根据现场证人陈述及监控视频反映,余某和其父亲上车后不久,么某因对余某眼神不满一直在辱骂余某,余某没有回嘴,乘客劝余某不要和么某发生冲突,么某妻子也有劝阻么某辱骂的动作;当余某在么某斜对面就座后,么某持续辱骂并有对余某指指点点的动作,激怒余某起身殴打么某,继而双方进行互殴。
当余某在么某斜对面入座后,双方因眼神和辱骂的冲突在周围乘客的劝说下本应当可以结束,然而么某继续辱骂余某的言行,是再次激化矛盾的原因,并导致冲突升级,引发互殴,故么某的行为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与余某相当,依法可以减轻被告方侵权责任。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当么某开始辱骂余某时,余某的父亲让余某站立到其左侧远离么某的位置;之后,么某对面有空座时,余某的父亲安排余某就座,自己仍站立在么某和余某之间;当余某和么某互殴时,也在一旁进行积极拉劝,直至双方分开。
余某父亲在乘车过程中,对余某有照顾和管理的行为,当余某和么某互殴时,有积极制止的行为,可以确认余某父亲对余某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依法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么某自负70%的责任,余某父母承担30%为宜,核定么某的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余某父母限期赔偿么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么某不服,认为余某父母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一分钱都不该赔,么某自己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