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生课间在教室后排与男同学搂抱、亲吻,被老师发现,因害怕处分,留下遗书私自逃校外出,而后打车前往货场并翻越护网进入铁路线,卧轨自杀。事后,家属耿耿于怀,将学校、货场、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6万元,一审判决铁路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女生家属41万元,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女生家属27万元。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15岁刚上高一的小花(化名)与同班男生早恋,在课间与男友在教室后排搂抱、亲吻。
当天晚上,小花的班主任在查看监控室,发现该情况,遂通知小花二人第二天来找办公室找自己谈话。
第二天,小花的班主任与小花二人谈话后,向小花二人说明了后果,即处对象记大过,扣个人考评分40分,留校察看,扣满60分直接开除,并将该情况反映给学校的教导主任和校长。
第三天上晚自习时,小花的班主任发现小花没来上课,遂派学生在学校里查找,未果后联系小花的父母并上报给学校。结果发现小花被火车撞击死亡。
因事发地火车线路两侧护网完好,监控显示小花夜间独自打车前往事发地旁边的货场,翻越护网进入铁路线,躺卧在铁轨上被火车碾压致死,且小花留了2份遗书,一份给班主任的,一份给同学的,均说明了透漏出因担心被学校处分准备轻生的意思。警方介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但是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小孩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事后耿耿于怀,认为小花的班主任在批评小花时没有讲究方式方法,货场的防护网过于简单没有作用,列车没有及时发现小花并制动,要求学校、货场、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学校、货场、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6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小花父母的控诉,学校辩称,小花并非死于学校,且学校并非封闭式学校,老师在发现小花的违规行为,给其以教育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任何过错。小花也是自杀。学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货场辩称货场是封闭的,小花系擅自进入货场,而后翻越货场护网被列车撞击死亡,自身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铁路公司同样认为小花系自杀,辩称在发现线路上有人后,已经及时采取加强瞭望、数次鸣笛、惰力运行等安全防护措施,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向法院出具一份意见,表明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小花父母27万元。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自行离开学校后,行至货场内翻越护网进入铁路线路,并在各线路间徘徊后躺卧于铁轨上,而后被列车碰撞后死亡。
小花死亡时已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挫折和问题时理应具备一定的面对和解决能力,在对待生命的意义上也应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根据其给老师和同学的留书内容以及穿越半个城市翻越护网躺卧铁轨的行为,其对于自身的行为是有明确认知的,但仍然选择主动去追求该结果,其本人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花该行为背后的根源,虽然极大可能是对学校关于“扣分”“开除”等管理制度的恐惧,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管理本也无可厚非,学校的职责本就是创造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和追求积极、良好的教学效果,即便其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关注未成年人面对问题的承受能力,亦不应对其教育管理行为全盘予以否定。
鉴于,本案中,学校积极表示自愿对小花双亲给予27万元的补偿,该自愿补偿行为既是对学生伤害后果的深切痛惜,亦是对社会责任的勇于担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货场,其护网规格均无强制性标准,对于外来人员的进入亦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反而是铁路公司在与其管线相邻单位的线路一侧,明知有正在使用和已经废弃铁路专线的存在,却没有加强管理,没有加装规范的铁路专用护网,导致小花能够翻越护网进入线路,其责任亦应归于铁路公司。
关于铁路公司的责任,根据铁路公司自行提供的站车间语音记录、视频以及分析报告可知,小花从翻越护网进入线路到被车站发现,再到被列车撞击,时间间隔约18分钟,而铁路方面既未及时驱离,亦未及时制动,仅仅是注意瞭望、数次鸣笛、惰力运行,同时囿于信号灯的影响,以致于发现小花横卧铁轨亦无法对总重5658吨的69节列车有效制动,导致事故发生。
综上,法院认为铁路公司对小花的死亡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小花父母41万余元,学校自愿补偿小花父母27万余元,驳回了小花父母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铁路公司不服,表示,小花人明知火车到来,躺卧铁轨,不进行丝毫闪躲,才是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任何领域的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的设定都不可能对一心求死之人做到充分地保护,这种要求不切实际,不应该是强加给铁路方的义务与责任,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啥铁路也需要防护网了?那江河需要加盖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