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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类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今日主题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属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为山东省平邑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维修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电切割属于明火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96万余元。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修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15日,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违规作业人员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2023年5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内装修施工现场正在实施电焊作业,该明火作业现场有大量可燃装修材料未清理,电焊作业施工人员范某受食品店装修工程施工承揽方李某指派,范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电焊作业;该食品店在施工期间未向所在大厦物业服务管理方申请办理动火手续,亦未在大厦和食品店出入口、作业现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动火作业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店经营者吴某在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通知李某停止明火作业,依法给予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店4000元罚款。李某、范某在其相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电焊施工,未造成严重后果,分别给予李某、范某均为400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单位应当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拆除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消防提醒
施工现场内
切勿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如需使用明火作业
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
01要有安全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
02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03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04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电(气)焊作业
“十不准”请牢记!